職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申請工傷待遇應分三步進行。
第一步,進行工傷認定。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一般是指各省轄市勞動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
第二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持工傷認定決定等材料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第三步,申請相關待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相關待遇;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向用人單位申報相關待遇。
已經認定為工傷的,用人單位不支付待遇如何處理?
直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問題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有哪些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工作紀律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