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當前節日交通出行已由傳統的出租車、公交逐步轉向新型的共享單車、共享汽車、網約車、租車等。共享汽車的問題主要集中在還車后仍被異常扣費、遇到磕碰剮蹭責任判定難、充電續航受阻等。目前,共享汽車行業監管、交通事故處理等問題尚未有明確規定,因此如何在共享模式下進一步提高消費者滿意度,成為共享汽車平臺亟待解決的問題。
來看一個今年發生在湖南長沙的案例。正在長沙讀研的小郭在春節期間租了輛電動汽車,不料出了一次剮蹭事故。小郭告訴記者,按照租車平臺的說法,對方車損4660元,保險全額賠付4660元,租車平臺卻要另外收取948元的“保險溢價費”。
租車公司是這么解釋的:按照事故的嚴重程度,保險溢價費收取范圍是保險公司賠付金額的30%-35%。如果出險金額在1500元以內,則無需車主自行賠付,但超過1500元就啟動了商業險,需要消費者先行墊付出險費用,待消費者去保險公司完成報銷流程后,保險公司會將出險費用打入租車公司賬戶。租車公司則會在扣除“保險溢價費”后將余款打給消費者。此外,如果租車時購買了10元的不計免賠險,還能再抵1500元的商業險。”王躍華表示,除保險溢價費外,如果車輛發生嚴重事故還需繳納“加速折舊費”,如果因為維修耽誤了正常營運,還需繳納“車輛停運損失費”。
這樣的計算方式到底是不是合理?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胡鋼分析指出:“對于租車這種情況,一旦出現交通事故或者發生相關的消費糾紛,消費者可能面臨著要承擔名目繁多的費用,是一個很大的負擔,是一種權益的侵害。特別是所謂的‘保險溢價費’,這是租車平臺公司完全沒有支付任何對價的情況下,平白無故扣下來的錢,沒有任何法律基礎或者合同依據。消費者應該堅決予以拒絕。同時要特別注意,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在維修過程中,停運的費用恐怕也要由消費者支出,這個費用是很高的,消費者一定要特別的注意。”
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蘆云也表示:“發生保險事故之后,汽車的出租方會承擔比較高的保險金額,這是眾所周知的。一種觀點是認為這種保險的溢價費應當是在經營成本之內的,應該之前就考慮在內。另外一種情況可能是因為經營成本已經很低了,這時候如果需要消費者去額外承擔,也應當盡到一個充分告知的義務,并且所收取的費用不能夠超出保險公司所收取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