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游客和旅行社間的旅游合同糾紛多以游客作為原告方,并占據著社會輿論上風,但也存在個別例外。福建省龍巖市永定區人民法院19日披露,該院審理了一起旅行社起訴30名游客“耍賴”不付旅游費的案件,一審判決30名被告每人支付旅行社旅游費用1480元,合計4.44萬元。
游客和旅行社間的旅游合同糾紛多以游客作為原告方,并占據著社會輿論上風,但也存在個別例外。福建省龍巖市永定區人民法院19日披露,該院審理了一起旅行社起訴30名游客“耍賴”不付旅游費的案件,一審判決30名被告每人支付旅行社旅游費用1480元,合計4.44萬元。
“還真沒見過這么耍賴的游客,行程和服務項目都如期進行了,他們也對我們提供的旅游服務表示滿意,可旅行結束后不論我們怎么催,他們就是不支付旅游費用。”福建某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黃某談及此事皺緊了眉頭。
原來,2013年9月中旬,住所地均在同個鎮的張某等30人閑來無事,便協商產生了到外面的“大世界”去走走的想法,并共同委托了林某、劉某與該旅行社進行磋商。后經雙方協商一致,決定于2013年9月26日至9月30日前往寧波、常州、蘇州、杭州、烏鎮等地旅游,旅游費用為每人1980元,行程5 天,雙方就具體行程、服務項目和付款方式等進行了書面約定,并預交了1.5萬元的旅游費。
事后,旅行社按照行程組織了這30名游客前往杭州、寧波等5個城市旅游。旅行結束后,30人還在旅行社發給他們的賓客意見反饋表中的滿意項打上了勾。眼看著大半年都過去了,卻不見游客將剩余的4.44萬元旅游費付清,旅行社著急了,于是一次又一次通過電話,甚至親自去到這30人住所處催要,但仍不奏效。2015年1月28日,該旅行社怒將這30名游客一并告上了法庭。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等30名被告共同委托林某、劉某與原告旅行社簽訂的旅游合同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有效合同。旅行社已依約提供了旅游服務,且服務質量符合各被告要求,但30名被告未能按約定支付旅游費用,已構成違約。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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