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12 17:06:00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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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昆明10月12日專電 受害人代理律師陳維鏢向記者證實,云南省大關縣人民法院審理判決的被告人郭玉馳強奸4歲幼女一案,因民事賠償原告人不服判決,向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該院已決定依法受理。
9月24日,昭通市大關縣法院對原大關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郭玉馳強奸4歲幼女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郭玉馳有期徒刑5年,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受害人家屬提出上訴。
據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告,已于10月10日收到移送的該案上訴材料和案件卷宗,已決定依法受理,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全案審查,將擇日開庭審理。
受害人代理律師,云南冰鑒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維鏢指出,昭通中院立案受理的是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在大關縣法院一審中,受害人家長提出的民事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人郭玉馳承擔醫療費2000元,住宿費1000元,誤工損失18500元,精神損失費80萬元等在內的共計85萬余元的經濟損失。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經濟損失情況;對于精神損失費的訴訟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范圍。
陳維鏢認為,在強奸案件中受害人的精神也遭受到嚴重的摧殘,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此,上訴人主張的請求應當得到支持。
據受害人家屬介紹,在案件一審期間,被告人郭玉馳及家屬私下沒有提供經濟賠償。
就案件的刑事部分,受害人家長10日已向昭通市人民檢察院提交了《申訴書》,申請檢察機關對一審判決進行抗訴,昭通市檢察院目前尚未答復。(記者何春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