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11 07:28:00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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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10月10日電一架飛往法國巴黎的航班為治病救人臨時備降,致使機上旅客張先生已訂好的巴黎高鐵車票因延誤失效。張先生要求航空公司賠償未果,后將其告上法庭。近日,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航班延誤旅客受損訴求賠償
去年9月27日,張先生乘坐東航航班從浦東飛往巴黎途中,一名外籍旅客發病,有醫生根據其病情建議航班盡快安排地面備降。航班最終備降北京機場,實際到達巴黎戴高樂機場時已延誤2小時23分鐘。
張先生說,航班延誤讓他原已訂好的高鐵車票失效,為此重新購買了一張無座車票,損失112歐元。事后,張先生與東航公司協商賠償遭拒,故訴至法院,要求東航承擔其損失。
法院判決航空公司無需擔責
法院審理后認為,航空公司為履行法定救助義務致使航班延誤,應屬于非承運人主觀原因造成的合理延誤;在補救義務方面,張先生在航班起飛當天已無法辦理退票,航班延誤后航空公司也不可能采取任何合理措施協助他辦理退票事宜,故航空公司對其損失無需承擔責任。
法院還認為,張先生在明知航班延誤的情況下,對所產生的后果未及時采取全面的補救措施,其自身也有不當之處。另原告出行未留充分的換乘時間,也沒有為長途飛行中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預留合理時間,其自身的過失與火車票作廢具有因果聯系,對損失的發生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備受關注誰該為愛心埋單
上海泛洋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春泉說,我國的合同法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當事人一方只要違約,不管違約方有無過錯,都要承擔違約責任。但《航空法》第126條規定,旅客、行李或者貨物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為了避免損失的發生,已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種措施的,不承擔責任。
“航空法是特別法,合同法是普通法,按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此案適用于航空法,因此航空公司依法可以不承擔責任。”劉春泉說。
乘客所受損失該由誰賠?針對網民的“保險公司埋單”一說,劉春泉表示,目前“延誤險”的費用都是由乘客承擔,保障力度不大,投保人較少,建議可由航空公司承擔投保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