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為躲賬竟然“假離婚” 或將面臨牢獄之災
為了達到某種目的,夫妻倆協議離婚,卻依然生活在一起,這種“假離婚”現象不僅存在于購買房產時,有老賴為了轉移財產,也用上了這一招。判決生效后,王某以種種理由拒不履行其義務,并于2015年6月在民政局登記離婚,將個人財產轉移至兒子名下。
□記者段偉朵通訊員王新
本報訊為了達到某種目的,夫妻倆協議離婚,卻依然生活在一起,這種“假離婚”現象不僅存在于購買房產時,有老賴為了轉移財產,也用上了這一招。昨日,記者從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了解到,為了躲避執行,王某在民政局登記離婚并通過離婚協議將個人財產轉移至兒子名下。這種行為被發現后,近日,王某被判決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幾年前,因瑣事王某將鄰居張女士打傷,中原區人民法院判王某賠償張女士各項損失10.5萬元。判決生效后,王某以種種理由拒不履行其義務,并于2015年6月在民政局登記離婚,將個人財產轉移至兒子名下。隨后,忍無可忍的張女士再次拿起法律武器維權,于今年10月提起刑事自訴。
“離婚的時間是一個重要的節點。”承辦此案的法官介紹說,被告在前案被判賠償后,通過離婚協議將個人財產轉移至兒子名下,企圖以此行為逃避履行法律義務。同時王某兩口子實際上還一起生活,惡意轉移財產的目的不言而喻。
那么,王某是被執行人,他近親屬名下的財產能否被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發的《關于在執行工作中規范執行行為切實保護各方當事人財產權益的通知》,要嚴格區分涉案人員個人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處理涉案人員犯罪不得牽連其家庭成員合法財產。
但這項規定并不是“老賴”的“保護傘”。本案中王某自作聰明將個人財產轉到兒子名下,一旦被法院查出,他面臨的將不再是民事賠償,而是涉嫌觸犯刑法,或將面臨牢獄之災。
即將面臨刑事懲罰時,王某才意識到嚴重后果,及時履行了賠償義務。隨后,中原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鑒于已履行義務,對其免予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