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15 09:33: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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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0月15日電 據北京法院網官方微博“京法網事”消息,備受關注的“7·20首都機場爆炸案”今日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第三法庭一審公開宣判。法院認定被告人冀中星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其行為構成爆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認為,被告人冀中星在首都國際機場這一人群密集的公共場所實施爆炸行為,產生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非法攜帶爆炸裝置從山東至北京,該行為本身即違法,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法院量刑時一并酌予考慮。
法院認定,被告人冀中星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故對其犯罪行為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冀中星在案發現場聲稱手中有炸彈,讓周圍人遠離,對改情節在量刑時法院酌予考慮。
根據指控,2013年7月20日,冀中星攜帶自制爆炸裝置,自山東省鄄城縣居住地乘長途汽車獨自來京,當晚18時許至北京首都國際機場三號航站樓,在遇到警察現場執法時引爆自制爆炸裝置,造成其本人重傷、一名警察輕微傷。爆炸現場秩序混亂,國際旅客到達出口通道緊急關閉。
公訴機關認為,冀中星法制觀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確處理,以爆炸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應當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冀中星稱,案發當天,當機場民警到達后,他怕民警搶手里的爆炸物,所以把爆炸物倒了個手,之后就發生了爆炸,他不是故意引爆的,自己的行為是過失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