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現實中,導游賣力游說游客購物,很大程度上和導游的回扣聯系在一起。為此,《草案》明確規定了導游不得拿回扣。
《草案》規定:旅游經營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向導游人員提供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和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旅游經營者支付導游人員的報酬應當與其服務質量相適應。
這是《草案》在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基礎上,作了細化和補充。針對調研中反映的導游人員工資低甚至零工資等問題,《草案》結合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作了具體要求。
導游不得拿回扣,傭金應如實入賬
現實中,導游賣力游說游客購物,很大程度上和導游的回扣聯系在一起。為此,《草案》明確規定了導游不得拿回扣。
《草案》中提出,旅行社安排購物場所和付費旅游項目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所安排的購物場所和付費旅游項目的經營者應當是依法持有營業執照并且其經營場所向社會公眾開放的;二、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獲得回扣。
購物場所和付費旅游項目的經營者給付旅行社傭金的,雙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入賬。
省人大財經委對《草案》立法調研時,有的地方、部門、企業認為,關于導游工資性收入與獲取回扣和傭金,相關規定操作性不強,還需要細化。
旅游購物,游客有權選擇不參加
《草案》規定,旅行社可以與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約定安排購物場所和付費旅游項目的內容;未事先約定安排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旅行社在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情況下,經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或者應旅游者要求,可以安排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旅游者或者旅行社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旅行社按照前款規定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旅游者有權選擇不參加。旅行社不得以任何形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旅游消費包括吃、住、行、游、購、娛等各方面。據有關方面統計,我省旅游總收入中,購物約占26%的份額。但是同時,旅游者合法權益在購物中受到侵害的情況也很突出。
在省人大財經委的立法調研時,對于旅游購物的規定,有意見認為,如何既符合實際、又能規范秩序,有待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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