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糾集親友阻礙法院執行 執行干警最終討回執行款
映象網訊(記者 王韶卿)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內容是每一個公民的法定義務,然而總有人視法院裁判文書為兒戲,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被執行人李某甚至還組織親屬阻礙法院執行。
據了解,被告李某駕駛輕型貨車沿鄭州管城區書院街由西向東行駛時,車上拉的鐵絲將路邊約3米高的固定物磚跺撞倒砸到原告蔡某,致使原告蔡某腿部多處受傷,左腿截肢。經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經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判決被告李某支付原告蔡某醫療費共計37846元。
申請人蔡某向法院申請執行后,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法院執行干警立即依法向被執行人李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相關法律文書,并多次撥打他的電話,但李某均以各種借口推諉,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確定的義務,且電話不接信息不回。
近日,管城區人民法院3名執行干警來到新鄉市某村被執行人李某家中,找到李某要求其履行判決書確定的法定義務。然而面對法院執行,被執行人李某態度惡劣,拒不履行,還找來不明真相的幾十名親朋和鄰居對執行干警進行圍攻。
面對突如其來的群眾圍攻,執行干警保持沉著冷靜,想盡辦法向圍攻群眾講法律、澄事實,可情緒激動的圍攻群眾仍繼續阻礙執行。
執行干警考慮到現場情況復雜,于是撥打110報警電話,后又聯系了當地的村委會,在公安民警和村委會人員的協調幫助下,將被執行人李某帶到了村委會。
最后,在執行干警、村委會人員及公安民警的教育勸說下,被執行人李某迫于執行壓力,與申請人達成了和解協議,現場交付15000元,而剩下的錢款由被執行人的妻子做擔保限期交付完畢。
目前李某已將剩余錢款交付完畢,該案件順利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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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任何惡意阻礙執行工作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制裁,法院在執行工作中對一切藐視法律、阻礙執行的行為,都會堅決采取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