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賣房人將房子賣了38萬元,然而房子卻在二手房中介公司的操作下賣了40萬元。買房人在后來得知賣房人的實際售房價格后,遂將房屋中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房屋中介公司返還多收的2萬元房款及傭金。
賣房人將房子賣了38萬元,然而房子卻在二手房中介公司的操作下賣了40萬元。買房人在后來得知賣房人的實際售房價格后,遂將房屋中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房屋中介公司返還多收的2萬元房款及傭金。10月29日,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法院對這起居間合同糾紛案作出判決,房屋中介公司退還買房人傭金8000元及購房款2萬元,并賠償購房款2萬元的利息損失。
2013年5月,周某夫婦委托許昌某房屋中介公司將自己位于市區(qū)的一套住房出售。合同約定周某夫婦將房屋委托中介公司全權銷售,雙方約定委托價格為人民幣38萬元。后來中介公司將此房介紹給曾在中介公司登記想買房的張丁(化名)。張丁在看過房屋后,表示愿意購買此房。
2013年5月15日,張丁在顯示房屋價款40萬元的該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名,后向中介公司支付傭金8000元及房款40萬元。
幾天后,周某夫婦收到房屋中介公司給付的售房款共計38萬元和收條一份,收條顯示張丁購房款為38萬元,周某夫婦在該收條上簽名并按指印。之后,中介公司將收條交給張丁,收條顯示收到張丁購房款38萬元,購房定金2萬元,合計40萬元。
張丁看到收條后,不明白為何有購房定金之說,在他與周某夫婦取得聯(lián)系后,才得知原來周某夫婦賣房的價格是38萬元而非40萬元。看到房屋中介公司多收自己2萬元房款,張丁遂向中介公司索要他們多收的2萬元,卻遭到了中介公司的拒絕。張丁認為中介公司的行為存在欺詐,遂將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中介公司返還多收的2萬元購房款,返還8000元傭金,并支付滯納金。
魏都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此案中,中介公司未將周某夫婦出售的房產價格為38萬元這一信息如實提供給原告張丁,致使張丁以40萬元的價格購買房產,損害了張丁的利益,被告某中介公司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同時應當賠償原告張丁損失。依照《合同法》、《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房產中介公司退還原告張丁傭金8000元及購房款2萬元;并賠償購房款2萬元的利息損失,利息從2013年5月19日起計算,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以案說法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
此案中,張丁接受了房屋中介公司向他介紹的房屋并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了8000元的傭金報酬,張丁就是這起案件的委托人。而房屋中介公司作為居間人對委托人張丁不僅收取了傭金報酬,又隱瞞委托人賣房方的售房實情,多收取委托人2萬元房款,所以居間人對委托人在買房價格上存在一定的隱瞞欺騙,對多收取的委托人2萬元房款無理無據,應當退還。同時因居間人房屋中介公司在這起居間合同中損害了委托人的利益,不得要求委托人張丁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