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李華未按合同約定向秦玉明支付首付款10萬元,其行為存在過錯,李華要求返還傭金及雙倍定金,法院不予支持。
李華未按合同約定向秦玉明支付首付款10萬元,其行為存在過錯,李華要求返還傭金及雙倍定金,法院不予支持。秦玉明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內將涉案房屋出售給他人,其行為也存在過錯,定金6000元應退回;悅龍公司雖促成了合同的簽訂,但將房權證返還秦玉明,導致房屋又售給他人,其行為也存在過錯,致合同未實際履行,其收的傭金應退50%。
昨日,鄭州市惠濟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合同約定不明確,違約方承擔小部分責任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今年3月10日,買主李華、中介悅龍房地產銷售有限公司(簡稱“悅龍公司”)、房屋所有人秦玉明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秦玉明將其房屋以62萬元出售給李華;李華于合同簽訂之日向秦玉明支付定金2萬元(其中傭金14000元含代辦費1000元、定金6000元);合同還約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2014年3月30日內,李華支付秦玉明10萬元購房首付款。若李華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付款,此房按64萬元成交。
可是,李華沒按時支付首付款,他找悅龍公司協商,該公司建議他解除合同,但不退傭金。更讓李華氣憤的是,秦玉明的房屋已在3月25日賣給了他人。
李華遂將悅龍公司、秦玉明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返還傭金和雙倍返還定金。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李華未按合同約定向秦玉明支付首付款10萬元,其行為存在過錯,李華要求返還傭金及雙倍定金,法院不予支持。
秦玉明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內將涉案房屋出售給他人,其行為也存在過錯,定金6000元應退回;悅龍公司雖促成了合同的簽訂,但將房權證返還秦玉明,導致房屋又售給他人,其行為也存在過錯,致合同未實際履行,其收的傭金應退50%。
據此,法院判決,悅龍公司賠償李華傭金損失7000元,退還定金6000元。
“本案中,雖然李華作為買方未按期支付首付款,違約在先,但是《房屋買賣合同》中只約定了未按期付首付款的房屋按照64萬元成交,卻并未約定未按期付首付款后的其他權利義務,導致合同約定不明,不具體細致。”本案主審法官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