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對于征收住宅類房屋,如果選擇貨幣補償,將按評估價上浮30%給予補償;對于被征收房屋的房主,不僅要給予搬遷費,還要給予安置費、物業費等費用補助。
對于征收住宅類房屋,如果選擇貨幣補償,將按評估價上浮30%給予補償;對于被征收房屋的房主,不僅要給予搬遷費,還要給予安置費、物業費等費用補助。
這是最新出臺的《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國有土地上征收補償的實施意見》中的主要內容,即日起該意見正式實施。
被征收房屋價格由房產評估機構評估
隨著城市框架的擴大,近年來大鄭州的房屋征收行為越來越頻繁。究竟該如何估算被征收房屋的價格?又該如何進行安置費用補償?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國有土地上征收補償的實施意見》(下簡稱《意見》)昨日在鄭州市政府官網公布。
《意見》規定,被征收房屋的價格,要按照房屋所有權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確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貨幣補償評估價上浮30%
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標準主要分為住宅類房屋和非住宅類房屋。
《意見》規定,住宅類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上浮30%給予補償。
選擇產權調換的,按兩種方式進行安置:一是所有權證注明套內建筑面積的,按套內面積給予安置;二是所有權證未注明套內建筑面積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上浮20%進行安置,上浮部分不計價。
非住宅類房屋,將依據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性質、用途,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
還有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等補助
對于被征收房屋屋主的補助,《意見》也特別進行了明確。主要包括搬遷費、臨時安置費、裝飾裝修補助、物業管理補助等。
1.搬遷費:
住宅類房屋,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發放,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發放。如果是期房安置,要發兩次。非住宅類房屋,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40元的標準發放,期房安置要發兩次。被征收人房屋已出租的,在租賃期間,搬遷費要發給房屋承租人。
2.安置費:
住宅類房屋,如果要進行期房安置,且房主自行解決臨時安置房的,在臨時安置期間,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20元的標準發放,不足1200元的,按照1200元發放。
現房安置或貨幣補償的,按上述標準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提供周轉用房的,可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費。
臨時安置期限,多層建筑不超過24個月,高層建筑不超過36個月。如果超過安置期限還未得到安置,安置費用則要適當增加。
3.物業管理補助:
被征收住宅,按照所有權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元的標準一次性給予3年物業管理費用補助。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