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現實中,中介往往不讓房屋買賣雙方單獨聯系,或是為了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
市民李先生:我看中了一套二手房,但在交易過程中,每次要求見賣方,都被中介以各種借口推辭掉。我想咨詢一下,中介不讓我見賣方的做法,是否已經侵害了我的權利?
河南帥法律師事務所律師苗杰解答:
在現實中,中介往往不讓房屋買賣雙方單獨聯系,有兩個原因:1.為了避免買房者在中介機構提供了媒介服務后,或從中介機構得知賣房人或租房人信息后,拋開中介機構私下與對方聯系磋商,規避支付居間費用;2.為了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為賺取差價做掩蓋。
對于第二點原因,中介人員作為買方與賣方簽訂買賣合同、或是作為賣方與買方簽訂買賣合同,都是平等自愿的交易,看似并不違反《合同法》的規定,實則已背離房產中介機構的法律性質——向委托人提供房地產居間、代理等服務,妨礙了委托人與合同相對方充分的自由磋商,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作為居間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房子沒成交 中介費得退!
市民鄭女士:今年我曾通過中介買了一套二手房,后因房屋產權有問題,沒能完成交易,房東退還了首付款后,中介收取的1.1萬元中介費卻遲遲沒有退還。我想咨詢的是,如果房屋沒成交,中介費是否應該及時退還給我?
河南帥法律師事務所律師苗杰解答:
我國《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完成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事項,或者服務未達到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標準的,不得收取傭金。
《河南省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由于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失誤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所在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所在機構可以對中介服務人員追償。由于委托人的原因,給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此在以上案例中,房屋沒成交,鄭女士不但可以要回中介費,如果因此而受到經濟損失,還可以向中介主張賠償;如果是房東的過錯導致,中介機構在賠償鄭女士后,可向房東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