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類減刑假釋案件必須開庭審理
河南日報訊(記者謝建曉)4月12日至13日,省高院、省檢察院、省監獄管理局、省看守所共同在新鄉舉辦了全省減刑、假釋工作培訓班。會議透露,減刑、假釋工作將于今年7月1日起實施新規,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一律公示。
據介紹,全省法院系統從事減刑、假釋審判工作的法官,全省檢察系統從事監所檢察工作的檢察官以及我省刑罰執行機關工作人員300余人參加了培訓。培訓的目的是為了正確理解和適用即將實施的《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積極推動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公開規范。
6類案件必須開庭審理
長期以來,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采用書面審理方式,這種審理有不少弊端。對減刑、假釋案件依法實行開庭審理,可以增強司法公信力。
鑒于當前法院存在案多人少的情況,不可能所有的減刑、假釋案件都公開審理,新規選取6類減刑、假釋案件,明確要求必須開庭審理。即:因服刑人員有重大立功表現提請減刑的;提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規定的;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注度高的;公示期間收到投訴意見的;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人民法院認為有開庭審理必要的。
減刑假釋案件應一律公示
新規明確要求,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點為服刑人員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有條件的地方,應當面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對于仍需采取書面方式審理的減刑、假釋案件,人民法院在作出減刑、假釋裁定前,應將擬減刑、假釋罪犯的基本情況及減刑、假釋依據等予以公示,接受社會各界及相關各方的監督。
“經過必要的期限后,未收到舉報或者舉報經查不實的,人民法院才能作出減刑、假釋裁定,以公開透明的審理程序來確保減刑、假釋案件的公平公正?!笔”O獄管理局的工作人員說。
減刑幅度更趨合理
新規充分體現了從寬精神,比如規定未成年服刑人員的減刑、假釋,可以比照成年服刑人員依法適當從寬;老年、身體殘疾、患嚴重疾病服刑人員的減刑、假釋,也有從寬的規定。對減刑后余刑不足2年的服刑人員,符合條件決定假釋的,可以適當縮短間隔時間。
新規明確規定,對服刑人員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服刑人員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被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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