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10年前收藏玩具槍 如今遭人舉報被抓
遼寧鞍山人于萌十年前購買了幾把仿真槍作個人收藏,十年后這些仿真槍被警方認定為“槍支”,后被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提起公訴。昨日,南都記者從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得到證實,于萌案將于2月14日在鞍山市鐵東區法院開庭審理。于萌案的辯護律師告訴南都記者,在庭審中其將為于萌做無罪辯護。
從小喜歡收藏軍事模型
于萌,1976年4月出生于遼寧省鞍山市。被抓之前,他在鞍鋼股份公司熱軋帶鋼廠綜合管理部工作,從事武裝、保衛、綜合治理等工作。
2016年8月1日下午,于萌被鞍山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分局從工作單位帶走,隨后,警方帶著于萌去到其家里,將其收藏的9支玩具槍帶走。
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出具的檢驗意見書(公物證鑒字[2016]4140號)顯示,2016年10月26日,遼寧省鞍山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向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送檢了疑似氣槍5支,檢驗意見書的結論為:送檢5支“槍支”的槍口比動能均大于1 .8焦耳/平方厘米,故認定其均為槍支。
昨日下午,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張法官在電話中向南都記者證實,于萌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法院已立案,案件將于2月14日上午9點在鞍山市鐵東區法院一審開庭審理。
于萌的叔叔袁紹成告訴南都記者,于萌從小就喜歡收藏一些模型、玩具,也訂閱了很多兵器雜志之類的刊物,“家里有好幾個展柜,里面都是于萌收藏的各種玩具模型,除了槍,還有飛機、坦克、大炮,全是塑料的。”
南都記者了解到,被抓之前,于萌在鞍鋼股份公司熱軋帶鋼廠綜合管理部工作,曾多次獲得鞍山市公安局保衛干部先進個人、優秀保衛干部等榮譽稱號,還參加過抗洪搶險救災,對貧困山區兒童福利院、敬老院、貧困戶進行愛心幫扶,連續多年被評為紅十字會先進個人。
于萌的主管領導告訴南都記者,“于萌工作表現很優秀,任勞任怨,患有腎病還年年獻血,每年高考前都開車接送考生參加高考。”
10年前正規渠道購買“槍支”
與天津大媽擺射擊攤被控非法持槍的案子不同,于萌購買這些“槍支”的時間是十年前。袁紹成說,“于萌2006年在網上買了7支,最貴的一支花了300多塊錢,2007年在鞍山景子街一家戶外用品商店又買了兩支,這兩支價格在100塊錢左右,都是很便宜的東西,且都是通過正規渠道購買的。”
袁紹成告訴南都記者,被警方認定為“槍支”的那5支,“事實上好幾支根本打不出子彈,十多年了,膠圈、氣墊等零部件都漏氣了,有的是電動的,電池老化了根本用不了了,還有的是塑料的,槍里面有很多地方都掉皮了,如果不保養的話,一年都可能變形,何況是十多年。資深玩家都說這些根本打不出BB彈來。”
于萌案的辯護律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何兵,此前在其個人微博中披露,1月19日,他已向鞍山市檢察院提交了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并于第二天向鞍山鐵東法院提交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但愿能回家過年”,何兵律師當時在微博上感慨。然而,事與愿違。
2月8日,同為于萌案的辯護律師燕薪告訴南都記者,他在2月7日收到了鞍山市鐵東區法院的出庭通知書,一審開庭時間與張法官的說法一致。
家屬疑當事人被朋友舉報
1月26日上午,燕薪在鞍山市第一看守所會見了于萌。提到當時見面的情況,燕薪告訴南都記者,“他比照片上要瘦很多,簡直可以說是兩個人。據他說,壓力很大。我說了好些安慰的話,又詳細地問了案情。他一共收藏了9把玩具槍,都是十年之前買的。7把是在百度上看到后,通過網店購的,兩把是在鞍山本地的景子街(四隆商場)一家戶外用品店買的。”
燕薪律師說,“他一直不認為是槍支,而是買著當作一種收藏品,根本不知道槍支鑒定標準的概念,也不知道1.8焦耳這個標準。他就覺得這個東西是放在家里面收藏,就是一個玩具。”
何兵同樣告訴南都記者,在看守所與于萌見面時,“他認為那些‘槍支’是合法買的,也根本不知道1.8焦耳/平方厘米的槍支認定標準。”
談及2016年8月1日晚上警方去于萌家里搜查“槍支”,袁紹成向南都記者透露,家屬懷疑“于萌可能是被朋友舉報的”。
新聞背景
鞍山警方大力查緝仿真槍
南都記者檢索發現,鞍山警方近年來加大了對仿真槍的查處力度。過往報道顯示,2013年5月,鞍山警方發現鐵東某商場攤位存在販賣仿真槍現象。隨后,警方依法對其檢查,檢查中發現該玩具店內及庫房都存有仿真槍。警方當時透露,這批仿真槍采用壓縮氣體發射塑料彈丸(BB彈),所發射的彈丸具有一定的殺傷力。隨后,警方依法對該玩具店出售的40余把仿真槍予以收繳,并將業主帶走調查。
另據當地媒體報道,2016年4月,為嚴格整治非法制販、持有槍爆物品問題,鞍山市公安局從該月起至年底,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緝槍治爆專項行動。
警方當時專門提到了查處仿真槍的情況。報道稱,鞍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有關人士介紹,2016年,鞍山警方曾經分別查處過一起涉槍和一起涉彈案件。一起案件是喜歡玩槍的男子曹某,購買了大量的氣槍彈,警方查獲后將其依法刑拘。另一起案件是一名男子網上販賣仿真槍,被警方查獲,后經鑒定,10把仿真槍中有8把具有殺傷力,男子被依法刑拘。該人士專門提示,這兩起案件應該引起市民的關注,不要因為愛玩,不了解法律的規定,而把自己“玩”進監獄。
律師說法
槍支認定標準變更前已購買一直收藏用,將做無罪辯護
同為于萌案的辯護律師燕薪告訴南都記者,“于萌案跟天津趙春華案不一樣的地方在于,被鑒定為槍支的這5支仿真槍,是在10到11年之前購買的,是在槍支認定標準變更之前已經購買了的,之后一直放在家里面,是個人收藏用的。”
認定“槍支”有幾把早壞了
南都記者了解到,根據公安部于2008年3月1日發布實施的《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而在此前,公安部關于槍支的認定標準是2001年發布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按照2001年規定的標準,曾有研究稱,根據涉及干燥松木板的方法,認定具有致傷力而鑒定為槍支的臨界點為16焦耳/平方厘米。
燕薪律師說,“被警方認定的5把‘槍支’槍口比動能均大于1.8焦耳/平米厘米,所以被認定為槍支。而據于萌本人說,這五把中有幾把早就壞了,根本無法擊發,并且其中有三把是齒輪驅動的電池槍,并非鑒定文書中描述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氣槍。”
兩份鑒定文書結論不同
燕薪律師告訴南都記者,對于槍支的鑒定結論,他們也持質疑態度。“我們認為鑒定本身有問題,鑒定的槍支是不是跟當時從家里查抄的槍支是同一批。另外鑒定方法、鑒定所適用的依據,跟天津槍案有相似性,我們認為這個依據并不是《槍支管理法》的規定,也沒有法律的授權,這是公安部自己制定的標準,本身不是法,是規章,刑事案件中不應當作為檢驗的依據。”
燕薪律師向南都記者提供了一份槍支鑒定文書對比表,表格顯示,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對送檢的5把檢材認定為“槍支”,鞍山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送檢的5把檢材同樣認定為“以氣體為動力的槍支”。而在這兩份鑒定文書中,對于5把“槍支”的全長、鋼管長、口徑、槍口比動能的數值的檢驗結論不同。
燕薪告訴南都記者,“于萌不具有犯罪的主觀故意。如果單純是因為標準的變化,就認定為有罪,那么就會有很多人,從不構成犯罪的人一下子變成構成犯罪的人,這種情況不符合法律的本意。在庭審當中,我們將對于萌做無罪辯護。”
采寫:南都見習記者 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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