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18 08:27:00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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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15日晚,“京城四少”之一的王爍與人發生糾紛并動手打人,使他此前的涉槍案再次受到關注。2011年9月,王爍因涉槍案被公訴至東城法院,但最終判決結果并未向社會公布。昨天下午,記者就王爍涉槍案已知信息對著名刑訴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進行了采訪。
取保候審需出依據
洪教授介紹,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檢察院或公安機關都可以決定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按照法律規定,取保候審可用于兩類情況,一種是犯罪情節較輕,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按照法律規定不應逮捕,只能進行取保候審。另一種則是犯罪情節較重,滿足逮捕條件但沒有逮捕必要的則可以進行取保候審。
洪教授表示,公開報道中稱系“檢察院批準后被取保候審”,則意味公安機關已經偵查終結將案件移至檢察院。如果案件中由“逮捕”轉為“取保候審”有不妥之處,則應由檢察院承擔相應的責任。洪教授稱,如果王爍被訴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且并未進行犯罪行為,則并非重罪。是否要進行逮捕則需視其有無逃跑、威脅證人等情節而定。但若是王爍被訴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則屬于重罪,除他有“重病、懷孕、哺乳”三種情節之一外,則對其進行取保候審十分不妥,東城檢察院應出具對他進行取保候審的相關事實依據。
宣判一律公開進行
洪道德教授介紹,2011年9月前后東城區法院接到檢察院起訴,目前案件只能處于兩種狀態,其一是案件已經判決,其二則是王爍處于逮捕狀態。
他解釋,按照最長審限時間計算,東城法院有可能繼續對被告人進行取保候審。法院的一審審限則是取保候審后的12個月,即2012年9月。若2012年9月仍未作出判決,可能是將“取保候審”改為“監視居住”,再次取得6個月的審限。即2013年3月,若非再次將“監視居住”改為新的強制措施“逮捕”,則案件應當已經判決。但以15日晚王爍與人糾紛可知,他并未處于“逮捕”狀態。
他質疑,法院的判決應以宣判為準,而刑訴法規定“宣判一律公開進行”,可截至目前,王爍并未處于逮捕狀態,該案件仍未進行公開宣判。洪教授指出,相關司法單位,應公開王爍涉槍案的相關信息。
公開報道說法不一
記者昨日查詢2011年9月的公開報道發現,媒體報道王爍所涉嫌罪名時有所不同,分別稱其涉嫌“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或“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以及故意損壞財物罪。一位曾參與此事報道的記者介紹,警方將其拘留時是以“非法持有”的罪名,但到了檢察院,檢察院再訴到法院就是以“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的罪名。
記者在前天采訪相關司法部門,詢問王爍涉槍案的情況時,對方表示不方便回答,并希望記者不要再為難他們。
>>案件回放
2010年12月17日晚上,王爍駕駛大眾旅行車行駛至朝外大街時,與王珂駕駛的奧迪轎車因道路行駛發生糾紛。王爍持槍狀物(已起獲)從車窗指向王珂。王珂報警后駕車跟隨,當車輛行駛至東安門大街時,王爍快速倒車,故意撞擊王珂所駕車輛前部,后逃離現場,導致王珂駕駛的奧迪車起火。經鑒定,王珂轎車損失達19.9萬余元。
案發后,警方在王府世紀大廈地下停車庫、王爍的居住地,起獲了涉案槍支、彈藥。其中,經鑒定,有殺傷力的槍支為4支、氣槍鉛彈2000發、軍用子彈6發,目前均已被扣押。
2010年12月18日,王爍向警方投案后被刑事拘留,后因涉嫌犯罪被逮捕。2011年6月,王爍經檢方批準后被取保候審。其間,該案因補充證據延長辦案期限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當年9月,王爍被公訴至東城法院。(記者龔棉實習記者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