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31 06:19:00 來源:大河網——大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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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河公路大橋上,執法人員正在查處超載車。
核心提示
貨車超限釀成的悲劇不時發生。10月19日,《河南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行駛公路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治超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不少網友提出,治超征求意見稿一些條款過于“溫柔”,很難管住超限運輸的“路老虎”。昨日,記者針對網友熱議,專門采訪省治超辦、省交通運輸廳、省政府糾風辦等部門相關負責人。
治超征求意見稿仍在面向社會征求意見,但只剩下最后1天,有意見盡快提。
規定
1
全省治超實行“部門協作”
“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行駛公路(以下簡稱治超)按照標本兼治、立足源頭、長效治理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分級負責、各方聯動的工作機制。”——治超征求意見稿第四條
熱議
執法主體不明確,缺乏強制性措施
省政府糾風辦一位從事3年治超工作的“老糾風”告訴記者,治超首先應該明確執法主體,否則出現“集體闖崗”等問題根本無法有效追責。建議新出臺的“治超”新規明確交通執法主體機構,比如交通路政管理支隊或交通路政管理大隊。
此外,10月11日,記者在黃河公路大橋采訪時發現,面對超限大貨車“集體闖崗”或者停在遠方“休息”,路政和交警部門沒有采取進一步行動。對此,執法隊員也很無奈,雖然是聯合治超,但每次每個流動監測站的檢測點都是經過批準的,必須在指定地點執法,前后不能超過200米。而聯合執法的張警官說,車停在鄉間道路上,看著是超限,但司機不知去向,他們也無法督促車前行接受檢查。
采訪中,一線治超人員則表示,新出臺的規定缺乏強制性措施,沒有操作性。例如,治超征求意見稿第三十條僅僅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闖崗”,但沒有針對“闖崗”這種惡劣行為的處罰措施。他建議,治理超限應該像治理酒駕一樣,進行嚴厲處罰,才能有效杜絕超限超載。
規定
2
發現超限貨車 實行責任追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相關責任單位應當組織對違法超限的貨運車輛進行責任倒查,倒查裝載、配載的重點貨運源頭單位、車輛生產或者改裝企業、車輛所屬單位、途經固定超限檢測站點等單位或者個人的過錯責任。”——治超征求意見稿第三十八條
熱議
責任追究結果,如何讓公眾知悉?
網友“愛樂活”說,近兩年全省發生不少超限車壓斷橋梁的事故。例如,去年4月,一輛160多噸的超限超載貨車和一輛近百噸的超限超載貨車,在鄭州市中州大道跨京廣鐵路大橋交會,大橋南端兩個承重梁被壓斷。但這類事情到最終往往不了了之,沒有聽說任何一個政府部門被追究責任。
他對治超征求意見稿第三十八條提出質疑,發生重大事故后,具體由哪個部門來啟動責任追究?責任追究的結果,如何讓公眾知悉?
回應
發現超限車,要追究車輛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門責任
省交通運輸廳相關負責人表示,河南省正在建立超限事故“責任倒查制”,目的就是將上述條款中規定的責任追究落到實處。目前,省廳正在起草《河南省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根據這個辦法,發現超限車輛后,要追究車輛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門責任。比如,一輛車在河南某地進行改造,變成超限貨車,當地工商局長也要面臨責任追究。除此之外,發現超限超載問題,還要追究到當地政府主管領導的責任,輕則誡勉談話,嚴重的要就地免職。
規定
3
發現“濫用職權”,情節嚴重的降級或撤職
“縣級以上治理貨運車輛超限相關責任管理部門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5種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治超征求意見稿第四十條
熱議
處罰過輕,超限站變成“提款機”
網友“芒果”說,很多超限超載監測站,正在變成“提款機”。一些流動治超點,開始向司機賣“月票”,一個月兩千。買過后就不罰款。
省治超辦相關負責人說,全省一些地方的確存在某些超限站變身成為收費站,甚至以購買月票來代替超載罰款的行為。目前,全省正在進行嚴查。
10月23日,記者走訪省內一些超限站發現,不少站人數已經在100人以上。而按照超限站管理規定,一類站是40人,二類站是35人。
省交通廳相關負責人說,近兩年全省公路收費站撤除力度加大,大量收費站工作人員來到超限站。由于經費緊張,一些超限站甚至1年都發不上工資。再加上制度管理漏洞,一些超限站變成“提款機”。
他認為,治超征求意見稿對違法違規的公職人員的處罰明顯過輕,情節嚴重的才降級或者撤職,顯然起不到威懾作用。
規定
4
沒有收費標準,可協商解決
“本辦法涉及收費或賠(補)償的,有相關收費、賠(補)償標準的,依據其標準,沒有收費標準的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由價格評估機構評估。”——治超征求意見稿第四十一條
熱議
應作出明確規定 避免“權力尋租”
網友“M薩拉迪”說,強烈反對這一條款。該條款不僅不能有效治超,還會滋生貪污腐敗。收費若無明文規定,難以避免吃拿卡要。急于過車的承運人往往選擇賄賂或者屈從。
河南豫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韜說,根據這一條款,首先,承運人本身無法估算收費標準,談何協商。其次,讓超限貨車承運人與具有“是否讓你過路”權力的部門協商收費標準,何談公平?他認為,對于收費標準,政府部門應作出明確規定,以避免“權力尋租”等問題滋生。
(記者 王磊 實習生 田丹丹 文 記者 晉遠 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