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07 07:03:00 來源:大河網-河南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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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廳審計處原處長涉案千萬元被判15年 漫畫/王偉賓
第一次受賄2000元,后來入“干股”幫企業(yè)撈錢,他14年受賄233萬余元
為獲危房改造撥款,多個地市的教育局領導、中小學校長等向他行賄
從農村娃到碩士,從小科員到省教育廳審計處處長,馮哲幾乎是勵志片里的主人公。但金錢的誘惑改變了這一切。
幫人中標學校工程、下?lián)軐W校危房改造資金,馮哲在14年內受賄233.4萬元,另有798.5萬余元財產來源不明,他的受賄涉及全省18個地市的近百所中小學。
近日,洛陽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馮哲有期徒刑15年。
從小科員到教育廳處長
他被2000元打敗
1986年7月,大學畢業(yè)后,在農村長大的馮哲實現(xiàn)了擁有“城市戶口”的夢想,被分配到河南省教委(省教育廳的前身)計財處。
在同事眼里,馮哲勤勉內斂、做事低調。利用業(yè)余時間,馮哲拿到了碩士學位,并由普通科員晉升至省教育廳財務處副處長。2008年2月馮任職省教育廳審計處處長,兼任財務處副處長。
馮哲和金錢的“博弈”始于1996年的一件“小事”。是年,馮到舞陽縣某中學調研白蟻災害情況,該中學校長賈某塞給他2000元,讓他幫忙給學校爭取資金。
馮哲收下了這2000元錢,打開了犯罪之門。
在企業(yè)入“干股” 7次受賄125萬元
2002年,馮哲認識了河南電教實業(yè)發(fā)展公司經理徐某。2003年5月,徐某對馮哲說,“我想成立公司跑學校項目,你入干股,負責撥款,我給你分紅,咋樣?”
2005年,徐某成立河南現(xiàn)代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后,馮哲利用職務之便,為徐某聯(lián)系的學校撥付教育附加專款。
借此機會,徐某所在的河南現(xiàn)代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和鄭州貝德科技有限公司,還通過不正當渠道中標某工程。
據辦案人員稱,2005年至2011年,只要有中小學校舍工程項目,馮哲大多主動給校方打招呼,徐某的公司屢屢成為中標者。徐某先后7次給馮哲“分紅款”125萬元。后經孟津縣法院和洛陽中院兩審,認定上述兩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徐某獲刑1年零6個月。
為獲危房改造撥款,教育局領導向他行賄
根據分工,馮哲主要負責地市教育經費的籌措、專項資金的分配和管理,以及中小學危房工程改造撥款。而縣市一些中小學的危房改造,“順理成章”成為馮哲斂財?shù)臋C會。
證據顯示,為了在下?lián)苜Y金時得到關照,省內一些地市教育局的領導、中小學校長、村干部紛紛向馮哲行賄。
2005年底,為給村學校爭取資金,孟州市谷旦鎮(zhèn)禹寺村支書楊某同禹寺中學校長杜某來到鄭州找馮哲,在河南飯店門口送給馮哲2000元錢。
在得到10萬元撥款后,楊某“投桃報李”,又從杜某的辦公室拿走了8000元,在省教育廳門口送給了馮哲。
2008年春節(jié)前,濟源市教育局副局長原某到教育廳給馮哲拜年,為感謝多年來馮哲給該市下?lián)芪7扛脑熨Y金的幫助,在馮的辦公室,用牛皮紙信封裝了2000元送給馮。
9套房產,家庭總資產近2000萬元
有了錢,除了投資保險、證券外,學財務出身的馮哲還做起了房地產,成了“理財高手”。
2006年8月,馮哲斥資259萬余元在鄭東新區(qū)買了6套房產,歸在女兒名下,并分別租賃給多家公司獲利。
因這些錢不夠“清白”,加之和妻子多年感情不好,馮哲通過關系辦了4個假身份證,把400余萬元存入這4個身份證名下和自己名下。
據偵查機關審查,馮哲共擁有9套房產,購房支出325.2萬余元,銀行存款1328.1萬余元,保險和證券產品價值317.3萬余元,家庭總資產近2000萬元。
“貪官背后多情人”,馮哲也沒能例外。辦案人員介紹,2006年一次老鄉(xiāng)聚會上,馮哲遇到了比自己小15歲的芳芳(化名),并很快成為情人關系。芳芳失去工作后,馮哲把別人平時送的購物卡、現(xiàn)金都給了芳芳。
2011年5月,二人分道揚鑣。交往5年間,馮哲給芳芳購買汽車花了10萬元,購買一套房產支付4萬元,加上日常消費,馮哲為芳芳花費20余萬元。
涉案千萬元,獲刑15年
最終,馮哲的行為引起司法機關的關注,省檢察院指定孟津縣檢察院辦理此案。
從1997年至2011年,馮哲將受賄之手伸向全省18個地市的近百所中小學。辦案機關取證耗時近1年,本案光卷宗就有22本,案件材料4000多頁。
法院審理認為,馮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馮哲的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其行為構成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2012年12月18日,孟津縣法院一審判決,馮哲犯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其受賄犯罪所得233.4萬元和來源不明的財產798.5萬余元,依法予以追繳。
馮哲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洛陽中院經審理,維持一審判決。
(記者 趙強 實習生 熊曉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