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3 06:50:00 來源:大河網-大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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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出示交警開出的處罰決定書
電動車主感到“冤枉”,交警認為處罰有理有據
昨天下午,家住登封市宣化鎮的李女士反映,她騎著電動車在街上與一輛轎車相撞,自己受傷,最終交警認定轎車車主負全責,可沒想到,騎電動車的李女士也被要求出示駕照,還被扣除12分。雖然事情已過去兩個多月,但至今她仍感覺“冤枉”,希望能得到一個合理解釋。
事發
騎電動車遇事故受傷,出示C1駕照被扣分
7月28日,李女士一早起來送孩子上學,她騎著電動車行駛在街道上,后座坐著孩子,當行駛到一輛停在路邊的小轎車旁邊時,轎車門突然打開,李女士當即摔倒在地,起來后發現孩子沒事,自己腳面疼痛。隨后,在小轎車內一女子的陪同下,李女士到醫院就診,轎車司機報警后在現場等候。
事后,李女士被確診為開放性粉碎性骨折。
住院期間,交警到醫院了解事發情況,并詢問李女士是否有駕駛證,李女士沒有多想,讓家人將自己的C1駕照拿給民警。
8月8日,她接到登封交警大隊五中隊的事故認定書,認定轎車開關車門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轎車車主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同時,她還接到一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李女士被處罰200元,且駕駛證扣12分。
“我騎著電動車,為何扣了我機動車駕駛證12分?”李女士左思右想,就是不明白,甚至一度猜測,“是不是轎車車主有啥背景?”
電動車超標屬機動車,處罰有理有據
解釋
昨天下午,記者從李女士發來的處罰決定書上看到,處罰原因為,“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違反交通法第99條第一項規定”。隨后,記者聯系上處理此次事故的民警王志宏,他解釋說,李女士所駕駛的大運電動車是超標電動自行車,歸類到機動車,需要摩托車駕駛證,但李女士的駕駛證為C1駕照,只能駕駛小型汽車,與其所駕駛的機動車車型不符,按照相關法規,扣12分,罰款200元。
王警官還進一步解釋說:“如果沒有駕駛證,則屬無證駕駛,按交通法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并處拘留15天的處罰,但一般后果不嚴重也只是罰款。只要有駕駛證,即使沒出示,憑身份證也能查到,不影響扣分。”
記者查詢發現,交通安全法中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中,也確有“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一次記12分”的規定。問題關鍵在,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認定上。
現狀尷尬,
呼吁規范電動車
延伸
對此,記者采訪了鄭州市交警支隊及下轄大隊的多名宣傳負責人,一提到這個問題,他們都有些回避,“電動車的具體分類,我也不好輕易說”。
查詢國家標準發現,電動輕便摩托車作為機動車,電動自行車作為非機動車,而區分兩者的條件為,電動自行車最高設計時速不超過20公里,整車重量不大于40公斤。若按此標準,鄭州道路上行駛的電動車,大部分都應視為機動車,繼而也應持有相應駕駛證,可現實是,持駕駛證的寥寥無幾。
記者致電鄭州市交警支隊法制科,一位工作人員解釋說,交通法上,只有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之分,車輛均按照這兩類對照歸類,道路上所謂的電動車不少都在機動車范疇,按法律應持有駕駛證,違法也應接受相關處罰。
“現實是,電動車給市民帶來很大方便,保有量也十分龐大,這種局面下,交警也很尷尬,一般沒有明顯違章或事故,交警不會檢查駕駛證,但出現事故后,交警可能會讓出示駕駛證,進行相關處罰。”這位工作人員坦承,法律的規定與老百姓生活的現實有一定矛盾,國家應該出臺一些政策對電動車進行規范。
(記者 張叢博 文 白周峰 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