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0 21:13:00 來源:映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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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象網訊(記者 蔣宇飛 通訊員 陳若禺 穆童)由電梯引發的傷人事件屢屢發生,這不,又一個電梯惹禍了。
王老太買菜回家乘坐電梯時,就被高出地面15公分的電梯絆倒摔傷,造成兩處十級傷殘。在與電梯的維保公司和所有公司均協商無果之下,她將兩公司一同訴至鄭州市中原區法院,要求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到底誰該為惹禍的電梯“埋單”呢?
驚魂一絆,造成十級傷殘
今年61歲的王老太回憶起當天的遭遇,至今仍心有余悸。2012年10月27日上午11點半,王老太買菜回家準備乘電梯上樓,誰曾想剛一抬腳,就栽了一個大跟頭——直接從電梯外摔倒了電梯內,倒在地上站不起來,路過的鄰居忙把她送去醫院。經醫生診斷,王老太右手第3、4、5掌骨骨折。
好端端的怎么會摔倒呢?原來,事發時電梯竟沒有落到位,比地面高出了約15公分的高度。
“肯定是電梯出現故障了。” 王老太認為是電梯發生故障導致其摔倒,她找到電梯的維保公司要求協商賠償卻遭到拒絕。
“我們已按照規定定期對電梯檢修,盡到了應盡的義務,對事故發生我公司沒有過錯。”維保公司在預付了王老太5000元醫藥費后,便拒絕協商賠償事宜。
同時,王老太還認為,電梯屬于鄭州某研究院有限公司所有,該公司也應該承擔責任。為此,王老太將維保公司和所有公司一同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賠付其各項損失54185.24元。
電梯惹禍,究竟誰該擔責?
面對王老太的起訴,維保公司并不認可。
“我公司僅和研究院公司簽訂有電梯維保合同,電梯出現不正常狀態時,研究院公司應及時停止運行,通知我公司前去修理。”公司負責人認為自己已盡到定期檢修義務,對事故的發生并無過錯,應當由研究院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而研究院公司卻表示自己也不應擔責。“我們公司并不具備專業維護電梯的資質,我們和維保公司簽訂有合同,約定由其進行電梯維護,他們就應當對電梯維保承擔管理義務。”
同時,兩公司均認為王老太作為年逾六十歲的老人,使用電梯時未注意自身安全,進入電梯時未仔細查看,對事故的發生應負主要責任。
電梯所有人依法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王老太在正常使用電梯的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本身并無過錯。
因王老太與維保公司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系,維保公司也盡到應盡的義務,且無證據證明其在事故中存在過錯,故維保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事故電梯由研究院公司所有并管理,其有義務保證大樓電梯設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但其沒有及時發現電梯運行中的隱患,沒有及時采取安全措施,因此,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9月10日,中原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研究院有限公司賠償王老太營養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等共計46785.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