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19 06:29:00 來源:東方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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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象網訊(記者 沈春梅)不久前,寶馬女駕車拖行執勤交警一度引起熱議。3月18日,鄭州市高新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劉育紅因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法院同時發出禁止令,禁止劉育紅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駕駛機動車輛。
據公訴機關指控,今年1月17日14時許,劉育紅駕駛無號牌寶馬Z4型轎車,行至鄭州市鄭東新區九如東路與黃河南路交叉口,闖紅燈后被執勤民警楊煥增查處。
楊煥增要求劉出示駕駛證并下車接受處理,但劉拒不配合,并欲駕車離開。楊見狀站在車前阻止,劉多次倒車試圖繞行,但均被楊攔截。劉見無法繞行,遂駕車前行,楊傾倒在車輛的引擎蓋上后,劉仍未停車,后被群眾駕車逼停。楊被拖行距離約1100米,身體多處軟組織損傷。
事發后,省會多家媒體對此進行了報道,劉育紅的家人曾給交警發短信致歉。
上周,鄭州市高新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育紅的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但同時法院還查明,劉育紅的行為對執勤民警身體未造成較大傷害,犯罪情節較輕,且歸案后有悔罪表現。法院根據社會調查,劉育紅平時表現良好,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認為符合法定緩刑適用條件及禁止令情況。
主審法官解釋說,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的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院根據犯罪情況,認為從促進犯罪分子教育矯正、有效維護社會秩序的需要出發,確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的,可以在對犯罪分子判處管制、緩刑的同時,宣告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