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07 06:09:00 來源:大河網-河南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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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出臺意見,救助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等特殊群體。和過去的規定相比,此次救助對象有所擴大。
被救助者擴大為四類
昨天,鄭州市發布《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等特殊群體救助管理的實施意見》(下簡稱《意見》)。《意見》將救助對象擴大為四類。而在此前的規定中,僅有第一類人群在救助范圍內。
四類人群分別是:
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農村“五?!惫B,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
因被盜、被搶、被騙而生活無著、流落街頭,并能夠提供相關報案證明的人員;
因務工不著無經濟來源而露宿街頭的人員;
在鄭州市街頭流浪的少年兒童。
《意見》明確提出按轄區不同,由不同部門告知如何接受救助。如在賓館、飯店、娛樂場所的乞討人員由派出所人員負責告知;城市道路、立交橋下、涵洞、垃圾站附近、河道兩側等區域流浪乞討人員,由城市管理局負責告知。
出現這幾種情形將不提供救助
《意見》提出,救助期限一般不超過10天。對同一受助人在同地的救助,每6個月一般不超過兩次。
求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已經提供救助的應當終止救助:
拒不如實提供個人情況的(因年老、年幼、殘疾的原因無法提供的除外);
求助人身上有明顯傷情(痕),但本人拒絕說明情況的;
求助人提供的情況明顯矛盾并有欺詐行為的;
受助人員故意提供虛假個人情況的;
受助人員在救助管理站滯站期間擅自離站的;
受助人員受助情形消除或救助期滿,無正當理由不愿離站的。
發現危重流浪病人,可直接撥打120求助
《意見》明確:發現露宿街頭的流浪乞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要及時撥打120。
衛生部門對街頭的流浪乞討急(危)重癥病人、有明顯特征的精神病人、傳染病人等,本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則,由120第一時間送至就近醫院救治,醫院應無條件接收;確需轉院治療的,由市衛生部門會同首治醫院盡快協調轉院。搶救、治療費用由鄭州市民政局、鄭州市衛生局統一申報,由鄭州市財政局核撥。確定的四家定點醫院有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鄭州市中心醫院、鄭州市第六人民醫院、鄭州市第八人民醫院。定點醫院對收治的流浪乞討病人應建立完整的病人檔案,住院治療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流浪乞討病人伙食費每人每天30元,陪護、護工費每人每天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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