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01 08:18: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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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9月1日電 捐獻器官強制自動分配、設立Q字簽證方便華人探親、手機固話入網實行實名制、中小學生將有“終身學籍號”……進入9月,《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管理規定(試行)》、《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一批新法律法規開始正式施行。
中國推行捐獻器官強制自動分配
為規范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建立完善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體系,國家衛生計生委制定《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將自今日起實施。《規定》明確,捐獻器官必須通過器官分配系統進行分配,以技術手段最大限度排除人為干預,確保器官捐獻移植透明、公正、可溯源。
《規定》指出,省級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必須在國家衛生計生委的統一領導下,成立一個或多個由人體器官移植外科醫師、神經內外科醫師、重癥醫學科醫師及護士等組成的人體器官獲取組織(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s, 以下簡稱OPO)。捐獻器官的獲取工作必須由OPO按照中國心臟死亡器官捐獻分類標準實施。
《規定》要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參加相關培訓。發現潛在捐獻人時,應當主動向省級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為其指定的OPO報告。禁止向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轉介潛在捐獻人。
《規定》強調,捐獻器官的分配應當符合醫療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原則。捐獻器官必須通過器官分配系統進行分配,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器官分配系統外擅自分配捐獻器官。OPO必須通過器官分配系統適時啟動捐獻器官的自動分配,嚴格執行分配結果,確保捐獻人及其捐獻器官的溯源性。
《規定》還明確,存在違背公民生前意愿獲取其尸體器官,或者公民生前未表示同意,違背其近親屬意愿獲取其尸體器官;未通過器官分配系統分配捐獻器官的;涉嫌買賣捐獻器官或者從事與買賣捐獻器官有關活動等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和司法部門查處。
中國設立Q字簽證方便華人探親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今日起正式實施(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為了使簽證類別能夠準確反映外國人入境事由,實現外國人入境后的精細化管理,《條例》在保留現行簽證分類基本不變的基礎上,重點對現行F字簽證、L字簽證作了拆分,普通簽證類別由目前的8類調整為12類。
其中,為了更好地吸引海外優秀人才來華,《條例》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規定,在普通簽證類別中增加了R字(人才)簽證,發給國家需要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今后,凡是符合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的引進條件和要求的外國人,可以申請R字(人才)簽證,并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入境出境便利。
《條例》針對海外華人的特點,專門設立了Q字簽證,主要發給申請入境探親的海外華人,以便駐外使領館對申請Q字簽證的海外華人簽發有效期、停留期較長的簽證,為其回國探親提供便利。同時,條例還專門設立了團聚類居留證件,主要發給因家庭團聚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海外華人。
此外,為加強“三非”外籍人員管理,《條例》規定,駐外簽證機關在簽發簽證時,需要向中國境內有關部門和單位核實有關信息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條例》對此還增加了規范外國留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和實習的規定。根據《條例》,外國留學生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學或者實習的,經所在學校同意后,應當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在居留證件上加注勤工助學或者實習信息。
最后,《條例》進一步明確了聘用外國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國留學生的單位的報告義務,規定,外國人離職或者變更工作地域、招收的留學生因為畢業等原因離開原招收單位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報告。
手機固話入網實行實名制
由工信部制定的《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以下簡稱《信息登記規定》)和《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以下簡稱《信息保護規定》均將自今日起正式實施。
根據《信息登記規定》,用戶辦理固定電話裝機、移機、過戶,移動電話開戶、過戶等,應當要求用戶出示有效證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拒絕出示有效證件,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為其辦理入網手續。
為強制三大運營商對手機號碼進行身份登記,相關罰款措施也已明確。《信息登記規定》明確,電信業務經營者不配合登記,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告。
為保護個人信息安全,《信息保護規定》強調,未經用戶同意,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戶個人信息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信息保護規定》還明確,電信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對用戶個人信息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小學生將有“終身學籍號”
由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自今日起實施。《辦法》明確,學籍號在全國范圍內具有唯一性,終身不變。
為確保中小學生學籍的唯一性,《辦法》規定了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后,學校就要為其建立學籍,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學籍號在全國范圍內具有唯一性,終身不變。學籍號生成規則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訂。同時規定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校和學籍主管部門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為確保學籍內容真實、及時記錄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習情況,也為了確保數據更新的及時性和方便統計,防止出現學生在原學校“不辭而別”,在新學校無從登記和無法統計,《辦法》確定了“籍隨人走”原則。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得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
《辦法》還規定了學籍變動,包括正常變動(升級、升學)和非正常變動(轉學、休學、復學、出境、輟學、死亡)處置的辦法和流程;對于跳級、留級和失蹤等學籍異動雖然沒有直接提及,但已經體現在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后的處置要求中。
為兼顧基礎教育階段的各類學生,《辦法》覆蓋了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的殘疾學生、工讀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學生的情況,還考慮了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的學籍管理問題。
自賠案件爭議較大可組織聽證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發布《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程序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司法解釋自今日起施行。《規定》明確,針對爭議較大、案情疑難復雜的自賠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組織賠償請求人、原案件承辦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舉行聽證。
《規定》完善了自賠案件的承辦與決定方式。規定由一名審判員負責承辦案件,經查清事實并提出處理意見,交國家賠償小組或賠償委員會討論后再報請院長決定。重大、疑難案件由院長提交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同時,《規定》系統地規定了回避制度,完善了自賠協商制度。從協商原則、協商內容、協商處理等方面,細化了國家賠償法的原則性規定。
《規定》還豐富了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的具體方式。進一步貫徹國家賠償法關于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意見的要求;規定了調取原審判、執行案卷,向原案件承辦部門或有關人員調查、核實情況等多種辦案方法。
此外,《規定》還對撤回賠償申請的法律后果、國家賠償決定書的基本內容、作出并送達賠償決定的要求、制作筆錄和工作時限的要求,以及賠償請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賠償金的具體辦法,都進行了詳細規定。
火車票今起全國通退通簽 退票費最高20%
除上述法律法規外,今日起,鐵路部門將調整火車票退票和改簽辦法,實現火車票全國通退通簽,同時實行火車票梯次退票方案。按照方案,旅客退票時,在票面乘車站開車前48小時以上的,退票時收取票價5%的退票費;開車前24小時以上、不足48小時的,退票時收取票價10%的退票費;開車前不足24小時的,退票時收取票價20%退票費。
對于鐵路總公司同時推出的兩項規定,網友評價不一:對火車票全國通退通簽非常贊同,但對于梯次退票方案則大多是“拍磚”。
據了解,目前火車票退票費于2011年9月25日由20%降至5%。也就是說,火車票多年來20%的退票費下調還不到兩年。網友紛紛質疑這項規定就是“變相漲回退票費”。也有網友表示,很多旅客購票都有“占坑”心理,根本原因還是買票難。
對于質疑,鐵路總公司相關負責人進行了回應,其表示,目前鐵路運能總體上難以滿足需求,在春運、暑運和小長假、“黃金周”等高峰期間,仍然存在“一票難求”的現象,而高峰期間的大量退票更加劇了這種緊張狀況。
此次鐵路部門根據旅客購票規律,制定實施梯次退票方案,主要目的就在于引導旅客提前退票,加快車票周轉,讓二次購票時間更加充裕,方便其他旅客出行。(王永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