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03 09:30:00 來源:東方財富網
網友評論0條 查看全文(共1頁)
投資者、證券公司參與融資融券、轉融通業務,合并計算的持股比例超過30%的,應當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履行要約收購義務或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或其他主體成為轉融通業務出借人的,不得存在短線交易
為規范融資融券、轉融通業務相關主體的信息披露行為,上交所日前制定了《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備忘錄第十一號融資融券、轉融通相關信息披露規范要求(征求意見稿)》,并于2日發布在該所外部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征求意見稿,上市公司股票或其他證券作為融資融券、轉融通標的證券或者擔保證券的,相關主體的信息披露事宜適用該備忘錄。
意見稿稱,投資者、證券公司、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證金公司”)參與融資融券、轉融通業務的,其通過多個證券賬戶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及其他證券數量,應當按照以下原則進行合并計算:一是投資者通過其普通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明細賬戶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證券數量應當合并計算;二是證券公司通過其自營證券賬戶、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和轉融通擔保證券明細賬戶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證券數量應當合并計算,證券公司通過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持有的股票不計入其自有股票;三是證金公司通過其自有證券賬戶、轉融通專用證券賬戶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證券數量應當合并計算,證金公司通過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持有的股票不計入其自有股票。
投資者、證券公司、證金公司持股數量按照上述原則進行合并計算,其在一家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增減變動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有關權益變動的規則及其他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及時履行公告、報告及其他義務。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其權益變動或收購的公告及報告書中單獨披露其參與融資融券、轉融通業務發生的持有股份和股份變動的數量及比例,并就相關情況作出特別說明。
投資者、證券公司參與融資融券、轉融通業務,按照上述原則合并計算的持股比例超過30%的,應當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履行要約收購義務或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屬于免于提出豁免申請情形的除外。作為轉融通業務出借人的投資者,在出借期間未直接或間接增加擁有權益的股份數量,僅因收回出借股票使其持股比例超過30%的,無須履行要約收購義務。
意見稿還指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或其他主體成為轉融通業務出借人的,不得存在短線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不得進行以該上市公司股票為標的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
而在一家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30%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他主體參與轉融通業務的,還應當遵守股票買賣“窗口期”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