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23 09:55:00 來源:東方財富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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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資者保護不是給予中小投資者優越于大股東的特殊待遇,而是矯正和彌補二者之間相差甚遠的不公平待遇。
現在倡導的中小股東利益保護只是恢復到“平等對待股東”的正常狀態,而不是對大股東的歧視性待遇。
中小投資者保護不是給予中小投資者優越于大股東的特殊待遇,而是矯正和彌補二者之間相差甚遠的不公平待遇。
對于市場關注的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價值取向是否有違證券市場公平原則、有悖公司法平等對待股東原則等問題,深交所總經理宋麗萍昨日表示,一股獨大、股權集中狀態下造就的所謂“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與中小股東是平等的,既不需要特別的保護,也不應得到特殊的規制,但是同時又必須正視在一股獨大、股權集中狀態下大股東可能產生的違規或利益輸送沖動。因此,現在倡導的中小股東利益保護只是恢復到“平等對待股東”的正常狀態,而不是對大股東的歧視性待遇。
宋麗萍是在出席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2013年年會時做上述表示的。雖然投資者保護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但也經常有市場人士將中小投資者保護與遏制大股東權力等同起來。
對此,宋麗萍認為,股東平等原則所體現的平等,并不是絕對的、形式的平等,而是相對的、實質的平等。實質意義的股東平等原則并不籠統禁止股東間的所有不平等待遇,而是禁止那些不具備正當理由的不平等待遇。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之所以尤其重要,在于不少公司存在控股股東和內部人掏空、掠奪公司和中小投資者的現實。
不過,由于保護小股東存在走向另一種極端——限制大股東的可能性,宋麗萍指出,經常有人將中小投資者保護與遏制大股東權力等同起來,將中小股東和大股東的利益保護對立起來,并將其視為一種常態或原則,這在學理上是不科學、不規范的,在實踐中是有害的。因此,在中國現階段,中小投資者保護不是給予中小投資者優越于大股東的特殊待遇,而是矯正和彌補二者之間相差甚遠的不公平待遇。
宋麗萍說,中小投資者保護不是賦予其特權,而是回歸正常投資者權益的常態,是保障各種法律中賦予投資者的各種正當權利,如知情權、公平交易權、分紅權、提案權、表決權、司法救濟權,是為中小投資者行使上述權利創造更為寬松、便捷、有效的環境與條件。
她認為,在現有的股權架構下,大股東和長期持股的戰略股東比中小股東承擔了更大的風險與責任,中小股東可以根據公司的經營和風險狀況,靈活進出公司,而大股東卻必須和公司長期的經營前景綁定在一起,因此法律賦予其更大的話語權和決策權是理所當然的。需要關注的是,當大股東濫用其控制權力,肆意損害公司和小股東利益時,小股東能夠獲得的救濟途徑和救濟效率。
據介紹,當前成熟市場司法救濟主要是通過事后的司法救濟實現的,而當前我國由于小股東的司法救濟渠道有限,因此多數行政機關和自律組織承擔了本應由司法機關承擔的角色。
宋麗萍認為,從保護中小投資者根本權益出發,我國最需要的是公司治理環節中小股東的事前和事中參與機制。中小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提出自己的提案,可以抱團行使表決權,可以選任自己的利益代言人,可以在大股東或公司出現損害公司利益時便利地向法院提起訴訟,制止違規行為,維護自己的權益,在損害發生時能夠順利向法院求償,獲得令人滿意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