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27 08:37:00 來源:東方財富網
網友評論0條 查看全文(共1頁)
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商業物業等不動產財產等均可作為可證券化的基礎資產
中國證監會日前起草了《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規定明確,商業票據、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商業物業等不動產財產等均可作為可證券化的基礎資產。
“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由試點業務轉為常規業務發展已成為現實需要。但是試點期間出臺的有關文件法律層級較低,并且相關文件對證券公司從事該項業務的限制性規定較多,也不適應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針對現實需要,立足長遠,制定與證券公司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相適應的法規文件。”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為了便于擴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深度與廣度,《規定》通過列舉的方式列明可以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具體形態,允許包括企業應收款、信貸資產、信托受益權、基礎設施收益權等財產權利,商業票據、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商業物業等不動產財產等均可作為可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為實務操作提供了明確指引。
同時,降低了證券公司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準入門檻,取消有關證券公司分類結果、凈資本規模等門檻限制,具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資格、近一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等基本條件的證券公司均可申請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
規定同時提高了資產證券化設立與審核效率,簡化了行政審批程序,并允許以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循環購買新的基礎資產方式組成專項計劃資產。
為提升流動性,允許資產支持證券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機構間報價與轉讓系統、證券公司柜臺交易市場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交易場所進行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