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15 09:11:00 來源:上海證券報
網友評論0條 查看全文(共1頁)
1月14日,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發布實施《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以下簡稱“《中小板公開譴責標準》”),明確了中小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的認定標準,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了紀律處分自律監管執法機制。
深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中小板公開譴責標準》是在《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的基礎上,結合中小板監管實踐制定的。自《中小板公開譴責標準》向上市公司征求意見以來,得到了上市公司的高度關注和積極參與,共收到近百條反饋意見。征求意見結束后,深交所組織相關部門對反饋意見進行了認真的研究與討論,并在吸收上述反饋意見中的合理意見的基礎上,對《中小板公開譴責標準》做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該負責人強調,《中小板公開譴責標準》突出了對重點違規行為的監管,按照違規行為類型設定不同的處分標準,確保處分標準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一是從資金占用、違規擔保、違規使用募集資金三個方面設定明確的處分標準,突出監管“高壓線”,確保監管威懾力;二是針對上市公司重大事項披露違規、定期報告披露違規等頻發的違規事項,作出了細化規定,進行重點規制和打擊,以強化監管;三是充分考慮中小板公司的規模,在對具體數據進行測算的基礎上,設定違規事項的觸發指標。
為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深交所還配套發布了《深圳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聽證程序細則》,以保證紀律處分的公平公正。同時,《中小板公開譴責標準》中還專門細化了復核機制,有關上市公司對深交所作出的公開譴責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向深交所申請復核。
該負責人還指出,本次向社會公布《中小板公開譴責標準》,是深交所提高上市公司監管透明度、推動“依法監管、陽光監管”的一項重大舉措。作為嘗試和探索,本次《中小板公開譴責標準》僅適用于對中小板上市公司實施公開譴責,不包括對中小板上市公司的通報批評以及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其他主體的紀律處分。
(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