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11 08:49:00 來源:金羊網-新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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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總局稱,其利用格式合同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侵害消費者權益。
7月8日,國家工商總局公布了《九類典型網絡商品交易違法行為》,其中指出返利網“利用格式合同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侵害消費者權益。”
對此,昨日返利網公關部負責人在接受新快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是去年被調查的事情,我們已經和國家工商總局溝通過,根據他們的規定做了條款的修改。”不過,這些修改過的條款,似乎仍是“換湯不換藥”的推卸本該由返利網承擔的責任。
返利網被指設“霸王條款”
國家工商總局指出,第1條“返利網負責按‘現狀’和‘可得到’的狀態向您提供服務。但對服務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包括但不限于返利網服務的適用性、沒有錯誤或疏漏、持續性、準確性、可靠性、適用某一特定用途。同時,返利網也不對服務所涉及的技術信息的有效性、準確性、正確性、可靠性、質量、穩定、完整和及時性作出任何承諾和保證”。
在第6條“不論在何種情況下,返利網均不對由于信息網絡正常的設備維護,信息網絡連接故障,電腦、通訊或其他系統故障,電力故障,罷工、勞動爭議,暴亂、起義、騷亂,生產力或生產資料不足,火災,洪水,風暴,爆炸,戰爭,政府行為,司法行政機關的命令或第三方的不作為而造成的不能服務或延遲服務承擔責任”。國家工商總局表示,上述協議第1條明顯存在當事人利用格式條款免除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的行為。而第6條則存當事人利用格式條款免除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的行為。
修改協議“換湯不換藥”
在返利網上,記者看到雖然返利網對于國家工商總局的“指責”言聽計從修改了《返利網用戶使用協議》,不過,仔細研讀可以看出,修改后的協議仍是推卸了返利網本身該承擔的責任。
如第1條變成了“返利網負責按‘現狀’和‘可得到’的狀態向您提供服務,且返利網僅對自身提供的服務承擔責任,但對第三方提供的服務不提供保證。”仍然免除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的行為。第6條在最末加上了“返利網會盡合理努力處理善后事宜。”的條款。
此外,返利網還在《用戶使用協議》中規定,會員應及時使用自己的返利網賬戶中的虛擬資產,返利資產自到會員的返利網賬戶后如超過一年未消費或使用,返利網有權自行處置該筆虛擬資產。國家工商總局指出,《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三)、(四)項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四)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律師說法:消費者維權可上訴到法院
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律師張延來告訴記者,返利網的用戶協議是電子合同,仍然受《合同法》的約束,但類似霸王條款的協議并不能做出行政處罰,如果消費者想要維權,可以上訴到法院,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來做出協議無效的判定。
據了解,返利網引導消費者到與當事人有合作關系的電子商務商家處購買商品,交易成功后,電子商務商家向當事人支付一定比率的傭金,當事人將傭金中的一部分以返利的形式返還給成功交易的消費者。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披露的信息,截至2012年7月上海工商機關介入調查時止,返利網站約有注冊用戶1000萬。由于無法確認違法條款的使用情況,違法所得無法計算。但從總的注冊用戶數來推定,受侵害的消費者人數應該相當可觀。
(韓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