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19 09:30:00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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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監會與國家林業局近日聯合印發《關于林權抵押貸款的實施意見》,明確提出林農和林業生產經營者可以用承包經營的商品林做抵押,從銀行貸款用于林業生產經營的需要,實現了林業資源變資本的歷史性突破。
林權投資期限長,為了破解抵押范圍偏窄,貸款期限與林業生產周期不匹配的問題,《意見》規定,林權抵押貸款重點滿足林業生產經營、森林資源培育和開發、林產品加工及借款人其他生產、生活相關的資金需要;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信用狀況和貸款用途等因素合理協商確定林權抵押貸款的期限,貸款資金用于林業生產的,期限要與林業生產周期相適應。
針對林權抵押評估困難的特點,《意見》明確,對于貸款金額在30萬元以下的林權抵押貸款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參照當地市場價格自行評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評估費,以降低林農和林業經營者的融資成本;貸款金額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項目,應堅持保本微利原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具備專業評估能力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可以自行評估。(歐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