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06 08:33:00 來源:蘭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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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的貨車在行駛中突然起火,車上所裝貨物全被燒毀。事后,永安保險蘭州支公司以“物流公司先險后保為由”拒絕賠償。城關區法院一審判決永安保險蘭州支公司支付蘭州西發物流公司理賠款28.6萬元。一審宣判后,永安保險蘭州支公司提出上訴。6月4日,記者從蘭州中院獲悉,這起保險糾紛案目前正在二審階段。
2012年10月29日,蘭州西發物流公司與永安保險蘭州支公司簽訂了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議,雙方約定“每車起運后與次日12時前必須將所發貨物的清單及車輛信息以傳真形式發至保險公司予以確認,保險公司蓋章回傳視為承保依據,若保險公司在30分鐘內沒有及時將甲方所發貨物清單及車輛信息蓋章回傳,將視為保險公司自動確認該車貨物投保”。2012年10月30日11時40分,蘭州西發物流公司向永安保險蘭州支公司傳真了一份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單,但永安保險蘭州支公司沒有回傳。10月31日凌晨,蘭州西發物流公司發出一輛載貨大貨車,上午10時左右,該貨車行駛至永昌縣河西堡高速收費站廣場時突發大火,車上裝載的木地板、木門套等貨物被燒毀。永昌縣公安消防大隊對該火災予以認定,起火原因不明確。事后,經蘭州市價格認證中心確認,貨車裝載的貨物總價值為28.6萬元。事故發生后,蘭州西發物流公司向永安保險蘭州支公司提出理賠遭到拒絕后,雙方發生糾紛。
該案在庭審時,永安保險蘭州支公司提出,蘭州西發物流公司沒有嚴格履行投保人義務,在火災事故發生后補辦投保手續,屬于先險后保,存在保險欺詐行為。
城關區法院審理認為,貨物運輸保險中的預約保險是一種簡便的投保方式,投保人不必為每一筆業務與保險人協商合同內容,在訂立預約保險合同的條件下,即使投保人未及時辦理投保手續,只要貨物裝上特定的運輸工具,或承運人接受貨物簽發運單,保險人就承擔貨物的損害賠償責任。
蘭州西發物流公司在車輛起運后于次日12時前已經將所發貨物的清單及車輛信息以傳真的形式發至永安保險蘭州支公司,但其在收到后沒有及時回傳,因此應當依據協議約定視為保險公司自動確認該車貨物投保。
本案中,火災事故發生在雙方簽訂協議和保單之后,因此永安保險蘭州支公司應當承擔貨物的損害賠償責任,判決永安保險蘭州支公司支付蘭州西發物流公司理賠款28.6萬元。(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