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剛獲得一筆貸款5萬元,羅某正計劃如何使用時,卻渾然不知放在身邊的銀行卡已被別人接連“刷”了4次,被刷走4萬元。
剛獲得一筆貸款5萬元,羅某正計劃如何使用時,卻渾然不知放在身邊的銀行卡已被別人接連“刷”了4次,被刷走4萬元……日前,福建連城的羅某就遇到了這樣一樁麻煩事。
“早上起床前打開手機,竟陸續收到銀行的短信通知,我的借記卡昨晚凌晨1點8分到31分,分4次被取現、轉賬共計4萬元——可是我的卡還“躺”在我錢包里啊!”羅某猛然意識到,“肯定是自己的銀行卡被別人偽造、盜刷了!”
霎時間,羅某一骨碌從床上爬起來,立刻報了警。
警方調查顯示,刷卡地點是在陜西某市的一處ATM機上,而此時,羅某和他的銀行卡卻都在福建連城。
羅某認為,發卡行應對此負責。而銀行卻認為,涉案交易是憑密碼進行的正常交易,羅某自己沒有保管好銀行卡,與銀行無關。
于是,羅某提起訴訟,要求銀行賠償存款損失4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申請書中關于憑密碼交易行為的約定,通常應理解為憑“真實的”銀行卡進行交易時,無論刷卡人是否為客戶本人,其使用密碼交易均視為本人之行為。雖然銀行卡的密碼具有唯一性,僅客戶知曉,但現實中利用技術手段或其他途徑,未涉及持卡人即獲取其銀行密碼的事件屢有發生,不能因他人掌握客戶的銀行卡密碼而推定客戶存在過錯。
本案中,銀行并未盡到向客戶提供安全的交易保障之義務有過錯,而羅某對銀行卡信息的泄露也有過錯。據此,一審判決認定銀行賠償羅某損失70%即賠償2.8萬元,羅某自己負擔30%。(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