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機構風險準備金計提起步價為10%
支付機構的備付金銀行總資產不得低于2000億元
“截至目前,人民銀行已依法許可223家支付機構,其中90%以上涉及客戶備付金問題,一旦這些資金被挪用、占用,將影響廣大客戶切身利益。”央行有關負責人稱。
為規范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管理,防范支付風險,維護客戶權益,央行于日前發布實施了《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以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為根本,從嚴管理客戶備付金的存放和使用,確保客戶資金安全。
上述負責人強調,辦法充分了考慮支付服務市場創新和發展需要,適度把握制度的原則性和靈活性,確立了備付金銀行分類和賬戶分層管理、資金封閉運行和使用、備付金信息多方核對校驗、重要監管指標動態調整,以及政府、自律組織和商業銀行合作監督等系列監管制度,全面規范客戶備付金的存放、歸集、使用、劃轉等存管活動。
辦法規定,支付機構的備付金銀行總資產不得低于2000億元,有關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流動性等風險控制指標符合監管規定。支付機構在同一備付金銀行僅開立備付金匯繳賬戶的,該銀行的總資產不得低于1000億元。
支付機構應當并且只能選擇一家備付金存管銀行,可以根據業務需要選擇備付金合作銀行。
支付機構每月在備付金存管銀行存放的客戶備付金日終余額合計數,不得低于上月所有備付金銀行賬戶日終余額合計數的50%。
辦法規定,支付機構應當按季計提風險準備金,存放在備付金存管銀行或其授權分支機構開立的風險準備金專用存款賬戶,用于彌補客戶備付金特定損失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用途。
風險準備金按照所有備付金銀行賬戶利息總額的一定比例計提。支付機構開立備付金收付賬戶的合作銀行少于4 家(含)時,計提比例為10%。支付機構增加開立備付金收付賬戶的合作銀行的,計提比例動態提高。
該負責人強調,對于流動性充足、風險控制能力強、經營狀況好的支付機構,辦法允許其以“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形式”存放備付金。
(記者 閆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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