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券商投資范圍 審批改為備案
券商創新11項措施辦法年底前全部出齊;券商IPO業績排名要求可能會取消。
中國證監會19日正式發布修訂后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及《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與此同時,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券商創新發展研討會上提出11項措施在操作層面的辦法將于本月中下旬、11月中旬集中推出,至年底前全部出齊。
據了解,此次修訂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放松管制,放寬限制;二是強化監管,防控風險。
在放松管制、放寬限制方面,取消集合計劃行政審批,改為事后由證券業協會備案管理。同時,適度擴大資產管理的投資范圍和資產運用方式。
在適度擴大資產管理方面,對大集合、小集合和定向資產管理區別對待,投資范圍逐漸放寬。大集合投資范圍增加了中期票據、保證收益及保本浮動收益商業銀行理財計劃;小集合允許投資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的投資品種、銀行間市場交易的投資品種以及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或備案發行的金融產品。對于定向資產管理,允許投資者和證券公司自愿協商,合同約定投資范圍。
在擴大資產運用方式方面,允許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定向資產管理參與融資融券交易,擴大融資融券的市場覆蓋面,健全融資融券市場機制;允許集合計劃和定向資產管理將其持有的證券作為融券標的證券出借給證券金融公司;允許集合計劃進行正回購;提高自有資金參與一個集合計劃的比重,允許自有資金在集合計劃存續期間有條件參與或退出集合計劃。
調整資產管理的相關投資限制。取消小集合和定向資產管理雙10%的限制;豁免指數化集合計劃的雙10%及相關關聯交易投資限制。
刪除《集合細則》“理財產品連續20個交易日資產凈值低于1億元人民幣應終止”規定。允許證券公司自身辦理登記結算業務,允許經證監會認可的證券公司為資產管理提供資產托管服務。
在強化監管、防控風險方面,強化對集合計劃適當銷售的監管。要求證券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充分了解客戶,向客戶推薦適當的產品或服務。進一步明確不適當銷售的法律后果,完善對集合計劃銷售活動的監督。
完善公平交易、利益沖突管理的監管要求。要求證券公司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及異常交易日常健康機制,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資產。嚴禁利用所管理的客戶資產違法進行利益輸送。要求證券公司完善風險控制制度和合規管理制度,將資產管理業務與公司的其他業務分開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當流動和使用,防范內幕交易和利益沖突。
提高資產管理業務透明度,方便社會監督;加強集合計劃取消審批的日常監管。
與此同時,該負責人介紹,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相關規定正在走流程,預計近期可以發布實施;年底之前,證監會會對券商IPO上市的審慎性條件進行評估,關于業績排名的要求可能會取消,只要券商符合IPO發行上市條件,就鼓勵通過上市發展壯大。
此外,記者了解到,為配合證監會發布的辦法與實施細則,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已經擬定了相關的業務規范和自律規則,對相關的產品備案、估值、投資主辦人的相關條件以及相關證券公司自律性的管理做出了具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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