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銘源另類理財騙局:包商民生等多銀行入局
“中銘源華富礦業股權投資基金”并非真正由銀行發行的“理財計劃”。其募集手法,通過了商業銀行的四類業務,包括資金托管,代銷包銷,個人理財顧問和企業融資顧問。依照相關風險指引和規范性文件,銀行各相關部門應該對其項目合規性、資金流轉情況進行調查評估。
本報記者調查顯示,如果涉事銀行完成盡職調查,嚴格依照風險指南跟蹤,應當能夠否決、中止中銘源產品的代銷和托管行為;或者向在托管賬戶中注資的個人投資客戶提示或披露相關風險。
分屬各業務板塊的審計、評估部門,至少可以通過以下資料核證中銘源項目的真實性、合規性:包括但不限于,中銘源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中,經營范圍并不涵蓋股權投資一項,該公司也并未在發改委備案。擬募資投入的兩處煤礦并沒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在內相關有效證照,并且一直處于不能開采的“技改”狀態。2011年6月兩個礦企的股權即發生變更,交易已經完成。也可向作為銀行和中銘源口中“收購主導”的中能源電力負責人核查交易情況。
在本報記者與十數位各家銀行理財顧問的對話錄音中,他們對銀行與中銘源基金的業務合作性質所述不一。包括資金托管、產品代銷和企業融資咨詢等,都成為個人理財業務部門員工向個人客戶推銷“中銘源”的緣由。多位銀行人士稱,銀行最多可從中獲得項目投資收益的三分之一。
2013年初的全國銀行業監管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銀監會即要求商業銀行要嚴禁銷售私募股權基金產品,嚴禁誤導消費者購買。新近銀監8號文則要求,商業銀行代銷代理其他機構發行的產品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或股權性資產的,必須由商業銀行總行審核批準。但中銘源案例顯示,通過資金托管業務,個人財務顧問推介的方式,這類產品仍然可能通過銀行向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
穩健性產品?暗示固定收益
包商銀行網站對中銘源項目的描述為:以“財務顧問”形式給中基運源投資中心(有限合伙)提供“財務顧問業務”,募集資金主要用于:1、收購有資質且優質的礦業公司股權;2、將資金投入到礦業公司獲取經營利潤;3、與其他機構聯合開展礦業項目并購和上市等相關工作;收益率11%-15%,期限為三年,每滿一年投資者提前一個月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請即可退出。
2011年10月中旬,包商銀行高級客戶經理張某和高級理財經理曹某向本報記者介紹此款產品的優點:“我們行給這個產品做的風險評估是R2,是穩健型的。這個產品由包商銀行包銷代銷,注冊資金15億元的擔保公司擔保客戶的本金和收益,沒有風險。包商銀行選擇產品控制風險非常強。”
封面蓋有該行高級理財經理個人印章的《產品說明書》顯示,R2在六級風險評級中位于第二檔,風險僅次于存款、國債,年收益率為11%-15%,適合穩健型客戶。
《產品說明書》顯示,該基金的第三方擔保公司為中企聯合信用擔保有限公司(下稱“中企擔保公司”),注冊資本金15億元。張某介紹稱,在該項產品中,中銘源公司拿出500萬元,中企擔保公司拿出5000萬元作為擔保。
《說明書》顯示,中銘源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以自有資本金認購該基金10%(500萬元)作為劣后資金,優先償還有限合伙人的本金和收益。中企擔保公司對該基金的本金和收益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在該基金約定的收益及委托資金全額兌付之前不得撤銷。但說明書和入伙協議都沒有小張所說的擔保公司拿出5千萬元的擔保條款。
為進一步打消記者疑慮,張某還給本報記者出示了蓋有中銘源公司公章的承諾函:“我公司承諾的金額為貴方已經交付的委托投資額及上述表格中約定的年回報率收益。我公司確認,本承諾函在本計劃約定的收益及委托資金全額兌付之前不得撤銷。”
在已類似于提供固定收益的基礎上,張某和胡經理還介紹了本次收購方的雄厚實力和背景:“實際上沒杰林礦業這個平臺公司什么事,央企背景的中能源電力才是此次收購的主導,占90%的股份,中能源電力前期已投入資金2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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