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修正案擬先補償再征地 取消30倍上限
新京報訊 昨天,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刪除了現行《土地管理法》中所規定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30倍”的條款。同時明確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和實施征地。
“現行征地補償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確定的,最關鍵的條款是第47條。”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說明時說:“分兩步走,先集中精力對第47條進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過后,由國務院制定條例。”
宋大涵表示,從補償原則看,原47條的規定沒有綜合考慮土地年產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區位、供求關系以及土地對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功能。從補償標準看,“30倍上限”規定過死,不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各地不同情況。
宋大涵表示,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草案將第47條修改為:“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并明確提出,“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和實施征地”。
■ 焦點
補償原則 住房補償遵循市場原則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解讀】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涵:這明確了公平補償的基本原則。市場經濟國家大多把公平補償作為土地征收補償的基本原則,雖然表述方式不盡相同,有公平補償、正當補償、公正補償、合理補償、充分補償等,但總體要求都是按照土地被征收時的市場價格或者附近同類土地的市場價格補償。
我國現階段農村土地市場尚未形成,公平補償原則主要體現在土地補償標準上,既要考慮被征收土地原用途年產值的因素,又要綜合考慮土地區位、供求關系、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多種因素,特別是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因素;在住房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上,遵循市場原則;在補償效果上,要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這些原則是近年來地方實踐的總結,很多地方實際中執行的補償安置標準已經突破了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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