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倒車軋死幼子保險拒絕理賠 法院判陪26萬
法院:他是肇事者也是受害者,判保險公司賠26萬
去年4月份,南京市浦口區發生一起慘劇,父親施某倒車時不慎將自己不到2歲的幼子撞倒,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施某痛心不已,同時向車輛保險公司提出交強險、三責險在內的40多萬元索賠。但卻遭到保險公司拒絕,原因是被撞死的人是肇事者施某的親屬,不屬于約定該賠付的“第三者”。
倒車時不小心撞倒自己2歲兒子,要求保險理賠
2012年4月的一天,施某打算和家人一起帶著1歲多的兒子小可到商業街去游泳。到地方后,施某停車,但不曾想兒子竟然跑到了車子后面。當他意識到,孩子已經被撞倒在地。他趕緊將小可送到南京醫科大學二院救治,但次日孩子還是不幸離去。
面對這一突如其來的悲劇,施某一家痛苦不已。但這畢竟是一次交通事故,除了事發當天報警,他還聯系了自己車輛投保的公司。他在2011年5月向保險公司購買交強險和三責險,保險期限到2012年5月止,出事正在保險期內。施某便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交強險、三責險等共42萬元的理賠款。
爭議焦點:近親屬免責條款成立嗎?
但理賠并不順利,保險公司只同意支付12萬元的交強險,“關于三責險,按照保險合同免責條款規定,當事人之間屬近親屬關系,保險公司不予理賠”。也就是,在此事故中,受害人小可是肇事者施某的兒子,完全符合這條免責條款。
得知只愿意賠12萬的交強險,以及保險公司出具的原因,都讓施某非常難以接受。他們家三代單傳,只有小可這一個兒子,怎么可能故意撞死自己的孩子?施某不服,于是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建鄴法院。在庭審過程中施某稱,當事人是近親屬保險公司就不賠的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在雙方簽訂合同時,并沒有提示。所以施某認為這條無效。但保險公司也有自己的理由,“這個條款已經用紅字黑體加粗提示,已盡到提示告知的義務”。
建鄴法院調查發現,從該事故發生的時間與地點,以及施某在事故發生后所采取的措施,能夠證明他沒有傷害兒子的主觀意愿,也就是這是過失行為而不是故意。因此施某可以作為受害人小可的近親屬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盡管免責條款已經用黑體劃線著重,但并不能證明已經向施某告知提醒。在沒告知的情況下,就把施某的家人排除在第三者外,自然不成立。最終建鄴法院判處保險公司賠付施某11萬元的交強險,以及在三責險范圍內賠付15萬元,總共2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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