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險賠付需證明存活期6個月以內 理賠需人情味
近日據媒體報道,劉女士想為身為出租車司機的丈夫購買保險。不久后,某保險公司銷售人員楊某向她介紹一款養老、醫療雙保險產品,稱被保險人可于60歲起領取養老金,醫療最高賠付達10萬元,兩種保障兼得。于是,劉女士為丈夫購買了兩份雙保險產品。
然而,當丈夫被診斷為胃癌三期,劉女士找保險公司希望得到重疾提前賠付時,卻被告知根據合同條款,她必須提供醫師證明,確診被保險人存活期在6個月以內。這讓劉女士難以接受,她說道:“這證明怎么可能有人開呢?當初買保險時說有醫療保險,醫生又不是神,怎么可能預知生死。這樣的條款真是太荒唐了。”[]
說起來,劉女士的遭遇并非鮮見。早前曾有媒體報道,2003年,福州市民董先生為自己購買了10份某保險公司一款包含重疾給付的產品,每份保險金1萬元。2008年,他被確診為身患尿毒癥,其妻子朱女士找保險公司理賠,也是被告知根據條款規定,須找醫生開出證明,證實董先生的存活期在6個月以內,才能先賠50%的保險金,否則將無法賠償。這讓朱女士十分不滿,“正指望保險金治病,人死了才賠,拿來有什么用?另外,哪家醫院會開這樣的證明?”[拿保險金竟需證明活不過半年]
時下,對于買保險這件事,很多人都會考慮包含醫療、重疾給付的產品,因為現在看個大病動輒數十萬元,不是一筆小數目,甚至可能對尋常家庭造成巨大的經濟壓力,所以,百姓都希望通過投保相關險種來減輕負擔。可是,倘若遭遇董先生和劉女士這樣的情況,當真如同被一盆冷水澆個“透心涼”。畢竟親人身患重疾,對其家庭而言已屬不幸。但此時,還要符合先證明被保險人存活期在半年內才能拿保險金的理賠要求,未免讓人心寒。更何況,就廣大醫務人員的醫德來說,哪怕病人次日有可能去世,身為白衣天使也應盡力予以救治,而不是給病人提前“宣判末日”。由此,站在倫理的角度,要病人開證明才能拿到賠款,如此理賠條款確有刁難之嫌。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在劉女士的事例中,報道稱,經過不斷交涉,保險公司向她的賬戶打入了1萬元作為重疾提前給付,劉女士雖不認可解決方案,但由于丈夫需要及時治病,只好將錢取出。
但之后再聯系賠付問題,對方說把錢取走就是認同公司的處理方法,且稱由于楊某已經離職,和銷售人員本身也就沒關系了。相關保險公司如此售后服務,實在有點“霸王”的味道。要知道,重大疾病提前給付原本屬于一個頗具人情味的條款,其設計的初衷就是為了盡量使被保險人在生存的最后期限內,不被高昂的醫療費用所拖累,安心度過最后的時光。但當初銷售人員推銷產品時的承諾,卻在被保險人真正出險后根本不能兌現,保險公司亦是一再推脫責任。如此“無限循環”,事情怎么可能得到圓滿解決?而消費者買保險就是圖個保障,現在卻等于買到了風險,讓其情何以堪?
所以,雖然一些保險銷售人員把重大疾病提前給付條款當成一個賣點,招攬生意。但就上述事例看來,如果操作中的一些難題無法解決,再好的初衷和設計也僅是一個噱頭,只會成為投保人理賠的“攔路虎”。由此,呼吁保險公司在理賠上能更多一點人情味,要從客戶角度來換位思考,這樣才能真正為有需要的群體撐好“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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