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養老保險公司可向個人提供養老保障服務
近日,保監會出臺《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細化了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相關規范,規定養老保險公司可同時為團體客戶和個人客戶提供養老保障以及相關資金管理服務。
2009年,保監會曾發布《關于試行養老保障委托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規定養老保險公司作為受托人,可接受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等團體客戶的委托,為其提供有關養老保障方案設計、賬戶管理、投資管理、待遇支付等服務。
《暫行辦法》在《通知》基礎上,將個人客戶也納入到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受托人的范圍,同時分別就團體客戶和個人客戶,在賬戶設置、委托人材料、合同解除等方面明確了具體的規定。
《暫行辦法》規定,養老保險公司可以為團體委托人設置公共賬戶,用以記錄委托人繳費及其投資收益等賬戶信息。如存在個人受益人的,可以分別為受益人設立個人賬戶。
《暫行辦法》還規定,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團體委托人提前解除合同時,養老保險公司應當要求其提供已通知受益人解約事宜的有效證明,并按照委托人要求與權益歸屬原則處理養老保障管理基金。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個人委托人提前解除合同時,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在扣除解約費后,以銀行轉賬方式將個人委托人資金余額劃撥至個人委托人本人的銀行資金賬戶。
除此之外,《暫行辦法》對《通知》內容進行了細化和進一步完善。
在業務規范部分,《暫行辦法》規定了養老保障管理產品的銷售和報告制度,取消《通知》中的在不遲于產品銷售后7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備案的規定,將養老保險公司向委托人提供上一年度的委托人權益報告的時間,由每年度結束后45日內延長至60日內。
在風險控制部分,《暫行辦法》明確列明養老保險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時的禁止行為,強調養老保險公司自身不得對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的投資收益承擔任何形式的保證責任,不得在管理合同和產品設計中列入投資收益保證條款。
在監督管理部分,《暫行辦法》規定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專題報告,在收到外部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之日起的3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審計報告。 (杜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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