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擬規范外資公司再保險關聯交易
為提高再保險交易安全性,防范金融風險跨境傳遞,中國保監會今天下發《關于外資保險公司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提出外資保險公司未經保監會批準不得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的分出或分入業務。
上述通知對外資保險公司申請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交易相關資質要求進行了明確。第一,關聯企業須持續經營三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盈利和虧損相抵后整體經營為凈盈利,且現金流未出現異常波動。第二,關聯企業應符合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償付能力標準,且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第三,關聯企業的最新財務實力評級至少應符合相應的評級標準。第四,與再保險關聯交易前相比,外資保險公司不存在再保險關聯交易后承保利潤、凈利潤發生大幅下降的現象。第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該征求意見稿同時規定,外資保險公司應加強對再保險關聯交易的業務管理和財務核算,應在其年報中披露再保險關聯交易對公司業務經營和財務狀況的影響,特別是再保險交易前和再保險交易后盈利的變化。此外,外資保險公司應在保監會指定報紙、本公司互聯網站上刊登再保險關聯交易情況報告和《外資保險公司再保險關聯交易前、后業務經營情況表》,并提交在上述報紙、網站刊登再保險關聯交易情況的報紙、屏幕截圖等證明材料。外資保險公司在本公司互聯網站上刊登的再保險關聯交易情況的信息應當保留至少5年。外資保險公司在本公司互聯網站和保監會指定報紙以外披露相關信息的,其內容不得與公司互聯網站和保監會指定報紙披露的內容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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