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司法解釋:支持交強險優先賠償精神損害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釋
加大險企交通事故賠償擔責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對外公布了《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司法解釋》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對于無證駕駛、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以及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司法解釋》將保險公司的的代位求償以法律文書形式進行保障,同時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限額將從現行的1萬元提高至人身傷亡11萬元,這一墊付費用保險公司有權向違法駕駛者索賠。
所謂代位求償,是指保險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方之索賠求償權的權利。
一位負責人稱,此前,由于上述違法情形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保險公司、違法駕駛者僅能通過與法院溝通,且賠付費用僅限于受害人的搶救費以及醫藥費,賠付限額僅為1萬元。
一些投保人擔心,由于《司法解釋》將無形中提高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本已虧損的國內交強險可能借機漲價。但一些交強險業務負責人昨日告訴早報記者,由于交強險經營數據仍需厘清,保監會目前并不支持漲價,短期內交強險尚難漲價。
支持交強險優先賠償精神損害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涉及人身財產權益,法律關系復雜,社會關注度高,存在如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責任主體的認定、損害賠償的范圍、交強險保險公司的責任范圍等難點問題。為統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臺了這部《司法解釋》。
分析人士稱,實踐中,具有從事交強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為規避風險,經常違法拒絕承保、拖延承保或者違法解除交強險合同。這些行為違反了現行法律、法規和交強險的監管政策。對此,司法解釋規定,在這些情形下,投保義務人在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請求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司法解釋》,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作出解釋性規定,明確人身傷亡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失;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害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等等。《司法解釋》規定,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位財險公司負責人稱,此前《道路交通法》頒布的時候,市場曾有爭議,保險公司在事故賠償中曾進行概念偷換,認為“精神損害費”應該納入財產損失及搶救費的賠付當中,限額為2000元,但是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很快就這一點進行解釋,認為不應該屬于財產損失以及搶救費賠付這一范疇。因此,該項解釋是在對精神費用的賠付規定進行強化。
此外,《司法解釋》規定,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并存的情況下,先由交強險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再確定侵權人的侵權責任,然后由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最后,再由侵權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承擔剩余的侵權責任。
此外,《司法解釋》規定,投保義務人未投保交強險時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由投保義務人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負責人稱,解釋明確了責任人的賠償責任,即使該投保義務人沒有投保交強險,但是仍應按照道路交通法規定的交強險的賠償責任限額。
違法駕駛險企賠付或增加11萬
而在業內人士看來,昨日出臺的《司法解釋》對市場影響最大的,是酒駕等違法情形事故后保險公司一方承擔的責任“無形中”將更大。
根據《司法解釋》,醉酒駕駛、無證駕駛、吸毒后駕駛以及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幾種違法情形在實踐中經常出現,發生事故后,往往導致受害人損失難以獲得賠償,人身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司法解釋》以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精神和交強險的功能為依據,明確規定這些情形下,交強險保險公司仍然對受害人人身權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一位財險公司負責人稱,該解釋是對此前《保險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之間的爭議做的相關司法解釋。《保險法》規定代位求償的范圍并能應用于責任保險的范圍,此后《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出相關的規定,采用了變通的形式,導致目前市場上酒駕等違法情形造成的受害人損失,保險公司、違法駕駛者能通過法院以法律文書的形式,由保險公司先行墊付搶救費以及醫療費,且賠付限額僅限于1萬元,此后保險公司再跟違法駕駛者進行追償。目前,國內交強險最高死亡傷殘賠償限額是11萬元,醫療費賠償限額是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是2000元。
上述負責人稱,但是這一《解釋》的明確,則明確保險公司以后可以不用通過法院這道“關口”再進行代位求償,而且賠付限額可以提高至人身傷亡賠付的11萬元限額標準。但是最終是否能從酒駕責任人手中追償成功?這意味著保險公司承擔的責任和經營成本都將無形提高。
在該負責人看來,長期以來立法權與司法解釋之間的定位都很模糊:“不難看出,《道路交通法》是由國務院和保監會參與制定的,但目前確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進行了改動,真正制定法律的部門沒有出來說話,理賠案件的上升使得法院將矛盾轉嫁給保險行業。”
交強險短期漲價很難
在業內人士看來,《司法解釋》出臺意味著此后保險公司經營成本以及賠付的成本的提高,對行業而言無疑又構成一道挑戰。
根據保監會數據,2011年,交強險未能擺脫虧損困局,36家保險公司僅有3家盈利,整個行業五年半累計虧損高達173億元。交強險經營虧損5年半的困局并未改變。在市場人士看來,由于經營費用等項目存在監管漏洞,交強險賬目或成為其他費用的轉移地。交強險是盈是虧的問題并沒有定論。
在業內人士看來,盡管保險行業經營成本將提高,但交強險費率市場化路途仍遙遠,短期內漲價可能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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