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65歲的侯女士隨團到印尼巴厘島旅游時,在海邊散步時被海浪拍傷致骨折,當即被送往當地醫院救治。
老太沙灘散步被海浪拍骨折
起訴旅行社未盡告知風險義務 被告辯稱屬意外
65歲的侯女士隨團到印尼巴厘島旅游時,在海邊散步時被海浪拍傷致骨折,當即被送往當地醫院救治。回國后,她再次進行手術治療。事發后,侯女士將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眾信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擔賠償責任。昨天上午,朝陽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稱被海浪拍打致骨折
侯女士起訴說,2013年12月19日,她與北青旅簽訂了赴印尼巴厘島旅游合同,實際由眾信公司帶領旅游,該公司還代表原告與太平洋保險公司簽訂了“旅游安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單”。去年1月7日下午兩點左右,她在巴厘島海邊被海浪將右腿的脛骨,腓骨及脛骨平臺打成骨折。當天,侯女士被送往巴厘島國際醫院救治。該院當時診治出脛骨、腓骨骨折,進行了脛骨打鋼板體內固定手術。
侯女士回到北京后就去北京積水潭醫院治療。經診斷,發現脛骨平臺也有骨折并住院治療。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經過多次協商,太平洋保險公司給付侯女士近5萬元賠償。為此,侯女士起訴要求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和傷殘補償金、后續治療費、誤工費以及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7萬余元。庭審中,應法官要求,原告方將保險公司確定為本案第三人,要求對方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北青旅和眾信公司則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方均否認應擔責
原告代理人稱,根據合同約定,北青旅應對原告旅游途中可能遭遇的事故進行告知并采取必要措施,當天導游未告知海浪可能很大。眾信公司作為接待方也未盡應盡的義務。而太平洋保險則尚未足額賠付。
北青旅認為,公司的提醒義務有限,原告被海浪打傷屬于意外事故,故不應承擔責任。眾信公司表示,其與原告并未簽訂旅游合同,不應成為被告。
對于原告主張其是被海浪拍傷,北青旅和眾信公司也均提出異議,稱醫院出具的傷情材料未寫明是海浪拍打骨折還是經海浪擊打后摔傷,而鑒定結論為摔傷,原告未能如實告知傷情。二被告認為,當天為自由活動,領隊及導游無法跟隨,原告自己摔傷是由于自身注意不當,旅行社對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太平洋保險則稱,公司已根據保險合同賠付了原告醫療費和傷殘保險金,已履行了義務。庭審最后,被告和第三人不同意調解,法院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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