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昨日,《江蘇省旅游條例(草案)》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草案中進一步強化了旅游市場秩序管理,在旅行社約定的購物場所買到假貨、次品等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賠償等。
昨日,《江蘇省旅游條例(草案)》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草案中進一步強化了旅游市場秩序管理,在旅行社約定的購物場所買到假貨、次品等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賠償等。
跟團游買到假貨次品,可向旅行社索賠
“草案突出了對旅游者權益的保障。”省旅游局局長秦景安介紹,草案中在導游、領隊的執業許可、從業規范;旅行社合同規范;景區最大承載量制度;網絡旅游經營規范等條款中,對旅游者、旅游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做了平衡性規定。
對于市民關注的旅游購物問題,揚子晚報記者注意到,除了《旅游法》已經規定的“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并通過安排購物或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之外,《江蘇省旅游條例(草案)》中,還擬增加了一條“旅游者在與旅行社書面合同約定的購物場所內購物,遇到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情況,可以要求旅行社賠償,旅行社賠償后,有權向商品銷售者追償”。
六種不文明行為將被記錄
針對不文明旅游行為,草案規定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游者不文明行為記錄制度,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因下列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法院判決承擔法律責任的,或者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應當納入旅游者不文明行為記錄:
1、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2、破壞公共環境衛生、公共設施;3、違反旅游地社會風俗、民族生活習慣;4、損毀、破壞旅游地文物古跡;5、參與賭博、色情等活動;6、嚴重擾亂旅游秩序的其他情形。
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旅游主管部門可以向公安、海關、邊檢、交通、征信機構等部門通報其不文明行為記錄。
老年人出游,旅行社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長江沉船事件發生后,不少老年游客開始為出游的安全擔憂。對此,草案單列一章講“旅游安全”,規定“旅游經營者組織、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旅游者,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此外,住宿、旅游景區和高風險旅游項目經營者應當依法投保相關責任保險,并且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險。
自助游、自由行越來越火,帶動了網絡旅游的發展,許多人喜歡網上訂機票、酒店、景點門票。草案還明確,鼓勵旅游經營者建立旅游電子商務平臺,提供個性化的定制和預約服務,實現信息查詢、預訂、支付和評價等在線服務功能。網絡旅游經營者應當為旅游者提供真實、可靠的旅游服務信息,應當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娛樂等代訂服務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經營資質的經營者作為服務供應商。
而且,網絡旅游經營者應當與旅游者訂立紙質或者電子形式的合同。網絡旅游經營者收取旅游者的旅游服務費或者其他相關費用的,應當提供合法的紙質或者電子形式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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