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旅游者在簽訂合同時要謹慎,仔細看清合同每一項內容;消費要理性,切不可有僥幸心理,謹防誘騙陷阱。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時,有權請求我國駐當地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給予協助和保護。
新華網長春2月16日專電(記者趙夢卓)春節將至,吉林省旅游執法監察總隊提醒消費者,與境外旅行社簽訂的旅游合同原則上不受我國旅游法的約束和保護,切勿貪小便宜而輕易在境外報當地“低價團”。
據吉林省旅游執法監察總隊相關人士介紹,一些旅游者打算自行或通過旅行社解決出境問題,之后在境外參加“低價團”組織的旅游活動。有些境外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團費誘使游客報名,之后從旅游者的二次消費中彌補其成本和利潤,致使旅游者返程后發現并沒享受低價優惠,反倒花了不少“冤枉錢”。
因此,旅游者在簽訂合同時要謹慎,仔細看清合同每一項內容;消費要理性,切不可有僥幸心理,謹防誘騙陷阱。
該人士表示,我國游客與境外旅行社簽訂的旅游合同原則上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的約束和保護,如果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境內旅行社有參與、誘導行為,一旦發生糾紛,無法依據旅游法的相關規定維護自身權益。
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時,有權請求我國駐當地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給予協助和保護。
此外,在境外一些國家(地區),有向導游、司機等旅游從業人員支付小費的習慣,這部分小費收入是他們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通常必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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