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版旅游合同將在7月1日正式啟用
昨天上午,省旅游局下發“關于推廣使用2014年版《團隊境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境內旅游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在宣傳貫徹落實《旅游法》的過程中,要結合本地旅游行業管理的實際,將推行示范文本作為重要抓手和有效措施,與加強旅游市場監管執法、提高旅游服務質量和處理旅游投訴相結合,認真做好示范文本的宣傳、推廣工作,督促、指導轄區內的旅行社在2014年7月1日起使用該示范文本。
為做好新版旅游合同的推廣工作,省旅游局定于6月25日在鄭州舉辦新版旅游合同培訓班,參加培訓人員為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旅游局(委)主管局長、質監所長、執法(監察)大(支)隊長、出境組團旅行社負責人、出境組團旅行社質監部門負責人。
新版合同讓《旅游法》“落地”
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總局聯合發布的2014年版《團隊境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團隊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內旅游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4個合同示范文本是首個根據《旅游法》相關內容修訂的旅游合同,其中針對購物、另行付費旅游項目、違約等行為給出了明確界定和具體操作辦法,是《旅游法》施行以來嘗試在旅游交易形式等方面做出的補充。
省旅游局下發的“關于推廣使用2014年版《團隊境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境內旅游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中認為,全面貫徹落實《旅游法》的關鍵之一就是要準確把握《旅游法》關于旅游服務合同的民事法律規范,通過明確旅游活動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體現《旅游法》的普遍適用性。通知要求,通過規范示范文本引導行業自律,把法律的強制性規范變成行業的自覺規范。“各地在旅游市場監管工作中,要大力引導旅行社和廣大旅游者使用示范文本,發揮示范文本宣傳、貫徹、落實《旅游法》的重要作用。”
“新版旅游合同把《旅游法》相關的原則性規定轉化為具有可操作性的協議內容。”省旅游局質監所負責人張九菊認為,新版旅游合同被業內看做是對《旅游法》的細化,同時更具可操作性,對游客、旅行社的權責劃分更為明確。比如對于游客旅途中購物和自費的安排,不僅對《旅游法》第35條予以強調,而且以協議附件形式,要求旅行社向旅游者在出行前進行完整、全面的說明,并由旅游者簽字確認。
關于購物,合同里要說清楚
一家旅行社負責人告訴記者,《旅游法》剛開始施行時,多數旅游企業抱觀望的態度,市場一度平靜過,但由于相關實施細則的“缺席”,老版合同跟不上《旅游法》的“節奏”,很快,自費項目、進店購物等頑疾卷土重來,市場依舊陷入混亂,《旅游法》相關條款成了“擺設”。
中國旅游研究院院長戴斌表示,新版旅游合同的意義,在于為旅游購物“正名”,購物是旅游的必然組成部分,《旅游法》并不反對購物,《旅游法》反對的是“強迫購物”、帶有商業賄賂性質的購物,以及在購物中欺詐游客的行為。
記者發現,新版旅游合同對旅行社安排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在原則和方式上設定了約束性條款。在雙方的權利義務當中,增加了旅游者的拒絕權和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義務,明確了旅行社不履行義務的違約責任;在協議條款部分,突出表達雙方就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要達成一致,另增加補充協議對具體行為進行約定。
在自愿購物活動補充協議中,關于購物場所名稱,最長停留時間、地點、主要商品信息等均需注明,并雙方簽字蓋章。如果在未簽協議的情況下發生購物、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河南省中國旅行社總經理郭占彪告訴記者,新增的附件3《自愿購物活動補充協議》和附件4《自愿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補充協議》是舊版旅游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這對旅行社和游客來說都是一個安全的保證。
游客違約也要擔責
新版旅游合同不僅明確了旅行社的權利與義務,也寫明了旅游者的違約責任,以下幾種情況旅游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1.旅游者因不聽從旅行社及其導游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造成損失;3.由于旅游者的過錯,使旅行社、履行輔助人、旅游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損害的;4.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5.旅游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損失的。
河南中原國際旅行社總經理蔣曉東認為,這一條進一步明確了旅行社、游客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體現了新版《合同》的與時俱進。“對游客進行必要的指引和提醒,具有更多的現實意義。”蔣曉東說,旅游業走向成熟,離不開游客消費理念走向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