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反對購物,反對“強迫購物”
中國旅游研究院院長戴斌、中國環境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總裁鐘暉指出,“示范文本”的一個顯著意義在于為旅游購物“正名”。購物是旅游一個必然的組成部分,而《旅游法》要反對的也不是購物。《旅游法》反對的是“強迫購物”、帶有商業賄賂性質的購物,以及在購物中欺詐游客的行為。在《旅游法》實施以后,曾出現過一些旅行社不同意帶游客購物,而遭到游客投訴的情況。顯然這是走了一個極端,當然也是由于對《旅游法》的誤讀、誤解所致。《旅游法》、《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等相關法律法規,對購物、自付費旅游項目、違約責任的承擔都進行了相關規定。而此次出臺新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只是將這些內容明確提到旅游合同中,以合同的形式固定下來。此外,首次增加了懲罰性賠償責任,規定因旅行社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情形,示范文本約定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賠償金。將《旅游法》對旅行社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吸納到合同中。保障旅游消費者對維護自身權益相關法律條款的知情權。
強化對零負團費的打擊力度
中青旅質檢合規部總經理李廣指出,本次的調整和修訂。主要有兩大方面的變化:一是將《旅游法》原則性規定轉換成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協議內容。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為強化《旅游法》對零負團費的打擊力度,本次合同對旅游行程中購物和自費的安排進行了巧妙的合同約束。首先對這一問題不予回避,在合同中明確將《旅游法》35條的相關規定進行了再次的強調和重申。同時也將購物和自費項目通過協議附件的形式,要求旅行社向旅游者在行前進行完整、全面的說明,并由旅游者進行簽字確認,通過這種協議條款的安排,保障旅游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對購物和自費等旅游項目的選擇權。細化了旅行社不成團解約的限制條件,以及超出旅游法規定的不成團解約期限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
讓“必要費用”更明確
第二個方面是細化了一些合同內容。比如將法律賦予旅游者的合同任意解除權、以及旅行社的單方解約情形,均規定了具體、可操作的條款。也詳細規定了《旅游法》中所規定的“必要的費用”的具體計算方式。在合同中規定了雙方解除合同需要承擔的違約金的具體比例。大幅度增加了“協議條款”的內容,將需要由旅游者和旅行社、組團社和地接社雙方協商的內容,通過留空、留選項等方式交由合同雙方進行協商確定。
“示范文本”不具有“強制性”
需要特別注意的一點是,“示范文本”具有“示范性”,但并不具有“強制性”。劉思敏表示,國家相關部門出臺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更多的是為消費者提供了一種參考。國家旅游局方面也表示,出臺新的旅游合同,是希望通過規范示范文本引導行業自律,把法律的強制性規范變成行業的自覺規范。李廣進一步澄清,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這四個合同,均是“示范文本”,各地方旅游局和工商局也可以另行制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其他“示范文本”,而旅游企業則可以自愿選擇采用或不采用“示范文本”,或者采用“國版”的或“地方版”的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