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局(委):
《旅游法》即將實施,各地高度重視,積極行動,出臺了一系列宣傳貫徹《旅游法》的舉措,社會反響十分積極,但市場上也出現了一些新老問題,比如利用新老合同更替之際欺騙消費者,低報價招徠旅游者的現象死灰復燃等。現就近期進一步加強宣傳貫徹和市場檢查工作緊急通知如下:
一、全面認真理解執行《旅游法》的各項規定。各地要繼續在旅辦發〔2013〕152號和旅辦發〔2013〕166號文件要求的基礎上,加大《旅游法》的宣傳貫徹和市場檢查力度,嚴格按照《旅游法》的規定履行職責,主動調整與《旅游法》規定不一致的事項,進一步建立健全旅游綜合監管機制和旅游投訴統一受理機制,嚴格規范執法行為,準確理解和熟練掌握《旅游法》的精神實質和基本內容。
二、抓住突出問題開展集中整治行動。各地要針對明顯低于合理成本組織旅游活動開展集中檢查,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通報一起,絕不姑息。網絡輿情反映“成都、北京、杭州、南昌、廣州為東南亞批發價違法報價重災區”,“太原、南寧、長沙、武漢、寧波、合肥等為普遍違法報價地區”,上述相關地區要立即開展檢查,以監督檢查的實際結果回應輿論,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法》的權威和尊嚴。
三、加強合同調整過程中的民事協商引導。要加強對旅游服務合同的監督檢查,通過規范合同引導旅游企業合法經營,落實《旅游法》的相關規定。按照民事法律規范對旅游糾紛進行調解,引導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依據民事合同進行協商,嚴厲打擊借合同調整期侵犯旅游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鼓勵社會、游客、行業內部加大對違法行為的監督。各級旅游部門及質監執法機構要主動在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以及旅游同業報價單上公開投訴舉報電話,鼓勵旅游業內舉報非法經營行為,鼓勵游客全程監督旅游活動。
五、加強游客依法理性維權的宣傳引導。要通過廣泛宣傳,使廣大旅游者知曉自身的權利義務,引導旅游者依照《旅游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引導旅游者在解決糾紛時,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共同維護良好的消費環境。
國家旅游局辦公室
201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