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明確制止旅游中的不文明行為
大聲喧嘩、隨意插隊、亂涂亂畫、踐踏草坪、亂扔垃圾……這些行為已損害國人形象。10月1日即將實施的《旅游法》,對旅游中的不文明行為進行了明確禁止,而業內人士呼吁應有更為詳細的細則出臺。
《旅游法》第十三條指出: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范。
法中所指的旅游文明行為規范,主要是指2006年10月公布的《中國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為指南》和《中國公民國內旅游文明行為公約》。指南和公約專門針對游客較易出現的不文明行為,提出了基本要求。對于刻畫、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文物、名勝古跡的行為,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還規定,導游和領隊應當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釋旅游文明行為規范,勸阻旅游者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對于《旅游法》針對旅游者不文明行為的明令禁止,市民和業內人士普遍認為非常必要。“不文明出游行為看起來是小事,實際上代表著一個城市甚至一個國家的形象,盡管以前也有倡導文明出游,但法律條文可以讓人們從心底里產生敬畏,減少不文明行為。” 一位姓張的市民向記者表示。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不管是將不文明行為作為一種道德約束,或者上升到法律層面,都需要社會各界的一致努力,同時呼吁有更為詳細的細則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