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負團費”已形成完整而固定的利益鏈條,購物和自費所產生的巨額利潤是“購物游”難以遏制的重要原因。
國家三令五申打擊旅游業“零負團費”現象,但各種“零負團費”的香港旅游產品仍舊熱銷,不少游客投訴稱,“零負團費”的旅行質量低,香港游變身“購物游”。記者調查發現,“零負團費”已形成了完整而固定的利益鏈條和盈利模式,購物和自費兩項所產生的巨額利潤是導致“零負團費”難以遏制的重要原因。
業內人士告訴記者,旅行社通過與其他商家合作,以贈送優惠卡、貴賓卡為噱頭來攬客,游客無需另行支付團費,本質上就是“零負團費”:游客旅行質量低,行程時間被購物占據,且只能在指定的購物點購買,香港地接社和導游通過購物點回扣來獲取利潤。
今年10月1日,我國首部《旅游法》將正式施行,其中第35條專門針對“購物和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做出規定,引起了旅游業界的熱議。旅游法的出臺能否遏制住存在多年的香港“零負團費”現象?業內認為會有一定的震懾作用,但還需要制定進一步的執行細則和懲罰措施,更需要香港和內地政府部門的嚴格執法。
6月12日,記者通過網絡搜索“香港旅游團購”,包括百易團、青團網、滿座團等各團購網站,都有“零負團費”的香港旅游產品銷售。一件“10元樂享原價3980元的香港澳門4天3夜雙人游”的產品,銷量達到了7656件,在《購買須知》中寫明:通行證簽發地是廣東、廣西、海南、福建的旅游者不可參團,且只限年齡28至58歲的首次進港人士參加。
為何會有這些規定?一位侯姓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因為這個旅行團由港澳商家贊助,是為了促進經濟和拉動內地消費的優惠政策。當記者表示自己是深圳簽發的港澳通行證,但也想參團時,侯某很直接地拒絕了記者的要求,并表示記者的團購券不能退,建議贈送給內地的親友。在記者再三要求之下,侯某表示,這不是深圳的旅行社可以決定的,“就算讓你去,香港的地接社看到你的通行證是G簽也會讓你退團,或者讓你再加很多團費,因為之前就有深圳的人占了名額白用了他們的交通,但又不買東西的。”
所謂“零負團費”接團,指旅行社在接外地組團社的游客團隊時,分文不賺只收成本價,甚至低于成本價收客。在這種運行模式下,客源地組團社不付給目的地地接社任何資金,只輸送客源。游客的基本旅游消費,以及地接社的折舊費、利潤、稅金、導游服務費等都來自于導游所交的“人頭費”和旅游服務供應商的“簽單”,地接社的運營費用以購物和自費活動傭金為主,導游人頭費為輔,地接社和導游的“回扣”項目多。
一位匿名的深圳某旅行社負責人告訴記者,“零負團費”可以說是華人旅游圈特有的現象,1995年左右,泰國游開始出現“零負團費”,并逐漸波及到馬來西亞、新加坡、港澳、歐美等針對中國內地的旅游產品。2003年下半年,以海南游為起點,“零負團費”的現象逐漸擴展到整個內地。
“從全國各地的中介旅行社、到深圳旅行社、香港地接社、兩地的導游、再到香港的購物點,‘零負團費’早已有一套完整且固化的盈利模式。”他告訴記者,總的利潤空間在5到12倍,即1元成本的自費項目和購物點商品賣價為6至13元,如珠寶、手表等高利潤的商品,香港導游和地接社可拿到一半利潤作為回傭。
“香港零負團費現象始終得不到遏制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購物和自費兩項所產生的巨額利潤。”他估算,目前香港團體旅游產品中,“純玩團”所占比例不到10%,余下幾乎全是“購物團”,“實際上,現在越來越多的人選擇自由行,連二級城市的游客赴香港跟團游的比例都已經下降到五成。旅行社如果繼續用‘零負團費’的方式,消費者只會越來越不信任旅行社,團體旅游產品也會越來越難做。”
近年來,內地游客赴香港旅游糾紛頻發。2011年2月,內地游客在港因被強制購物與香港導游大打出手鬧上法庭;今年春節,香港又發生“游客夜宿旅游大巴”事件,再一次把香港低團費甚至“零負團費”泛濫的現象擺上臺面。
實際上,香港早已采取了種種措施試圖解決這一難題。《內地居民赴港旅游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要點》從6個方面規范內地組團社和香港地接社,在行程安排、購物場所、次數和時間以及團費價格等方面都要進行合同式申明,2011年2月起,香港特區政府實施十項新規加強規范旅游行業,包括“一團一導游”與“旅行社和導游記分制”,目的均在于打擊“零負團費”和強迫購物現象。
深圳綜合開發研究院旅游與地產研究中心主任宋丁認為,香港政府對于旅游業“零負團費”的現象監管和打擊力度都不夠。6月17日,他接受記者采訪時稱,目前香港游供需兩旺,旅行社競爭激烈,主管部門的約束力又不夠,市場上出現了大量的“野馬旅行社”,這就給低價同質競爭留出了空間。
今年10月1日,三易其稿的國家《旅游法》將正式施行,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等。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對于《旅游法》的出臺,業內認為對零負團費會有一定的震懾作用,但還需要后續的細則條例和政府部門的嚴格監管,“以往政府也出臺了很多相關的規定,旅游法的出臺無非是由行政管制上升到了國家層面的法律約束。”宋丁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