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了一起因旅游購物遭遇假貨引起的訴訟,認定旅行社無責,不用賠償。法院對此案審理后,認定梁峰和趙晶夫妻二人在參加旅行社提供服務的過程中,自行購物買到假貨,并非是旅行社違約造成,據此駁回了二人的訴訟請求。
跟隨旅行團旅行,在購物中買到了假貨,旅行社該不該擔責?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了一起因旅游購物遭遇假貨引起的訴訟,認定旅行社無責,不用賠償。
梁峰和趙晶夫妻二人2014年11月跟隨某旅游社前往海南旅行。旅行途中,兩人在一旅游購物點購買了珠寶首飾,后經鑒定首飾為假貨。梁峰認為其購買到假貨是因為導游誤導所致,與旅行社協商賠償未果。今年2月3日,梁峰夫妻二人將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違約金4000元。
2月26日,米東區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此案。法庭上,梁峰稱,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行程單中說明,如導游誤導購物構成違約則支付游客每人2000元違約金。“在旅游過程中,正是因為導游對我進行了誤導宣傳,才造成我最后購買到假貨。”梁峰認為,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務過程中不履行承諾,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要求旅行社賠償違約金4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對此,旅行社則辯稱,該公司完全按照旅游行程單向原告提供服務,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公司向原告提供的行程單上載明全程不增加任何購物點,違約賠付每人2000元,但是也明確寫明,部分景區、酒店內設有購物場所,屬于自行商業行為。原告購物的景區屬于集旅游、餐飲、購物為一體的國家3A級旅游景區,原告在該景區內的購物點自行購物,公司對此并不知情。原告要求退貨,公司積極協助原告辦理了退貨,公司在提供旅游服務過程中不存在違約行為,不應當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法院對此案審理后,認定梁峰和趙晶夫妻二人在參加旅行社提供服務的過程中,自行購物買到假貨,并非是旅行社違約造成,據此駁回了二人的訴訟請求。
■以案釋法
自由購物買到假貨旅行社無責
法院審理認為,梁峰、趙晶與旅行社之間存在旅游合同關系,雙方應當按照旅游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旅行社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是否存在增加購物點的違約行為。按照雙方旅游行程單約定,旅行社向原告方提供的旅游服務中包括某文化旅游區。導游將原告方帶至該文化旅游區內的購物點后,原告方自行選購商品,并不屬于旅行社在旅游計劃外另行增加購物點的情形。
原告方在購物過程是自主自愿購物不存在遭到導游強迫的情形,且在原告要求退貨時,旅行社積極協助原告與商家聯系辦理退貨退款,因此旅行社在履行旅游合同過程中并不存在增加購物點的違約行為,原告以導游誤導購物構成違約為由要求旅行社支付違約金4000元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法院不予支持。法官庭后表示,游客在旅途中尤其是景區附近選購商品應提高警惕,避免買到假冒偽劣產品,遇到權利受損情形,應盡快尋求導游或工商部門的協助。(記者潘從武本報通訊員唐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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