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世紀結束時,法蘭西學院的教授弗朗索瓦·拜魯寫道:“在這個地球上,折磨空前殘忍,而以殘酷折磨為主旨的極刑也遠遠沒有成為過去。……殺人不僅存在,而且在世界共同體中三分之二的國家得到了法律的認可。在這些國家,應判處死刑的犯罪行為卻在遞增。……只有不再殺人,人類才真正得以為人。”
但他承認,即使到了下一世紀,人類仍將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無法擺脫其“動物性”,因為人類幾乎將所有的科學與智慧都用于致死的可怕“藝術”中,在死刑的發展過程中,體現出規則、技術、發明、革新。而就死刑的殺一儆百性,是對膽敢挑戰權力與秩序的人的最嚴厲警告。
讓我們遵循時間邏輯來瀏覽人類的殘忍智慧。
一、動物行刑
這種行刑方式的歷史可能比人類的文明史還久遠,當人類尚在用石塊與棍棒與自然抗爭時,用藤索捆綁起一個違規的同類去讓動物糟踏乃是最簡單的致死手段,而最早的記載讓我們知道,在公元前7世紀、亞述王亞蘇巴尼巴爾曾把囚犯扔給巨犬做大餐。埃及人則傾向于用鱷魚。而印度人則鐘情于讓老虎作為“執行官”,至于中國人,偏好“人不義則群起而攻之”的準則,把犯罪者扔到老鼠堆、蛇堆、螞蟻堆中,籍此驗證強弱、大小、輕重、粗細等對立概念的互倚互換、用大型食肉動物來對付赤手空拳的人,是鄙視“恃彌凌弱”的中國人所嗤之以鼻的。
對動物行刑有著想象之迷戀情結的當數羅馬人。羅馬曾一度盛行“勒索死”,這實際上是一種溺刑。但在溺死之前,會將犯人連同一只猴子,一只公雞,一只狗,一只貓及一條蛇一道放入皮袋,再將袋口縫緊。經過這樣處理的犯人,在被溺死前身上已布滿了斑斕的印痕。在整個古羅馬帝國時代都非常流行觀看猛獸吃人,這是法典所允許的。所有類型的猛獸都被用于該刑:獅、虎、豹、熊,偶爾也有狼、狗之類。所有的動物事先被餓或囚禁得發狂。觀眾都是觀賞行家,不允許出任何順序上的錯誤,一般說來,虎較受歡迎,它能快刀斬亂麻式地把犯人吃個精光。而熊的風格為少部分心理不太正常的人所欣賞,它將犯人急風驟雨般地擊倒,吃的時候卻慢條斯理,拖泥帶水,咀嚼得十分仔細。
除了直接處理的方法外,還有一種間接方法,即用動物的力量來施刑,中國史載的五馬分尸,馬尾拖便屬此類。而在印度馬通常為牛或大象所取代。至于中東或非洲,多用單峰蛇。縱觀動物行刑的古往今來,最為可怕的當數中世紀在法國、英國和荷蘭等地都流行的一種刑,即扒了犯人的衣服,仰綁于床,在其肚皮上僅扣一口鍋或一只籠子,里面放上老鼠、鼬或睡鼠,接著點火加熱。為了逃命驚慌擇路的動物便會亂刨亂咬,洞開犯人的肚子深入他們的內臟。
二、割喉刑
割喉始終是古羅馬所特有的刑罰,因此有“羅馬刑”之稱。它的要旨就是割斷喉嚨。與砍頭刑不同的是:在此刑中,頭和軀干并不分離,但這兩種刑的行刑原則是一樣的,因為犯人主要是由于窒息、失血過多以至腦部失血而死,其直接原因在于頸動脈和主動脈被切斷。割喉刑用的是匕首。但羅馬的刑罰中卻從未將“割喉刑”列為主要的死刑手段。
在古羅馬的角斗場里,兩個角斗士中受傷的一方會在倒下后舉起自己的膀子,并用左手無名指指向觀眾,一方面是通過這樣的手勢承認失敗,而另一方面是請求觀眾從寬。這時,勝利者會來到他面前,做一個單腿跪地的造型,并控制住他的頭,將刀深入他的頭下,再昂起頭,等待觀念的裁決,如果失敗者在角斗過程盡了全力并勇敢而靈巧,博得觀眾的喜好,他們就會舉起手示意赦免,如果他的表現不令人滿意,他們就會伸出大姆指向下判他去死,如果這樣,競技場主席便會喝一聲:“割喉”!
割喉的確帶有幾分榮譽與悲壯的意味。
割喉刑也用于制裁羅馬的意識形態對手———基督教徒。
亞、非、拉美的一些原始部落在祭禮時也用割喉刑。在歐洲,割喉只是為了加重刑罰而設,是為了“割開喉嚨,塞進烙鐵,將舌頭擠出來割掉后再吊死。”在英王亨利四世擬定的法典里曾有規定,割口必須高及頸下,這樣行刑者便能通過割口把犯人的舌頭拽出來。
到了20世紀,柬埔寨一度又采用了割喉刑,他們用尖利的棕櫚葉慢慢地剪開犯人的喉管,在頸動脈附近的位置來回不停地割,“拉出一個很細的口子,然后用盡氣力橫向一拉。血當即四處噴濺,射得很遠。”用這樣的方法,他們處決了成千上萬的人。